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肇事罪
  • 編者:祝銘山
  • 出版日期:2004年
  • 裝幀:平裝
認定,處罰,圖書.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案鑑定,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裡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後果是由於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後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三)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後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於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四)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為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安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內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處罰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書.交通肇事罪

編者:祝銘山
市場價:¥13.00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碼:184 頁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801823362
條形碼:9787801823366
版本:1版
裝幀:平裝
開本:大32
內容簡介
《交通肇事罪》分為2個部分。第一部分以案例為主如邵勤志交通肇事案、林雪博交通肇事後逃逸並指使陳興桿頂罪案。第二部分為以規章為主如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交通肇事罪》適合法律相關工作者閱讀。
作者簡介
祝銘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一級大法官,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推薦
案例典型、評析權威、法律全面。
目錄
1.邵勤志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基礎是什麼?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
2.林雪博交通肇事後逃逸並指使陳興桿頂罪案問題提示:交通肇事後來立即離開現場但逃避責任追究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3.李冬玄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如何判斷是否“具有特別惡劣的情節”?
4.吳書林交通肇事後逃逸案-
問題提示: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5.邵宏海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應當如何定性?
6.徐軍為搶救病人違章行車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為搶救病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如何定罪?
7.陳齊珍等人用自製鐵軌車在鐵路上運送石料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用自製鐵軌車在鐵路上運送石料撞人致死的,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8.張友駕車冒險通過漫水橋造成交通事故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駕車冒險通過漫水橋造成事故的,應如何定罪?
9倪慶國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如何區分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和由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行為?
10.梁應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肇事交通工具的單位主管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11.陸某某、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公車司機離開駕駛崗位與乘客鬥毆引發交通事故的情形如何處理?
12.朱曉志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交通肇事案件中,超過1979年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但根據新刑法又應當追訴的應如何處理?
13.周立傑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離開交通事故現場時並不確知其已肇事,能否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4.劉海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僱主應否對其雇員非職務行為引起的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負連帶賠償責任?
15陳孫銘交通肇事抗訴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園逃避檢查而高速駕駛機車沖關撞死武警的,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16.王燕明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肇事後逃逸,導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車輛撞死,如何定罪?
17.任軍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重傷而死,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8.陶衛東被控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但交通事故直接責任原因不明時應如何定罪?
19.何瑞明等交通肇事、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
問題提示:本應處於關閉狀態的道口欄桿擅自打開的,駕車通過道口的行為是否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20.王賢君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滑離肇事地點,被告人下車遙望現場,輕信未發生事故,遂駛離現場的,應否視為逃逸?
21.時永祥等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乘車人促使肇事司機逃逸,擴大事故危害後果的,應該如何定罪?
22.黃金波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如何認定違章停放和逃逸行為?複查決定書的效力如何?
23鄭東紅交通肇事案
問題提示: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並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如何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及賠償標準?
第二部分 法律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
(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孫軍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
(1992年3月23日)
……
序言
“例以輔律,非以破律”,案例對審判工作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始終被我國各級法院所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每期都載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案例,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加以參考;從2000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自1992年開始,編輯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選》。
我們經過將近一年時間的努力,推出本套叢書。在編輯的過程中,我們試圖使叢書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案例典型、真實。所選案例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業務庭通過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個案例都儘可能具有典型性。為了方便使用,我們歸納了每個案例的要旨,並作為“問題提示”列於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實性。涉及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等內容的案件,隱去了部分真實姓名。
文摘
行為人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基礎是什麼?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
2001年7月6日,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邵勤志犯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後逃逸,向遂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張光祖之子張志民向該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邵勤志賠償其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鑑定費、輸血費、親屬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總計98456. 85元。
被告人邵勤志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是肇事後逃逸。其辯護人辯稱,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收衛生費的車輛司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追擠被告人車輛所致,邵勤志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不應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另外,邵勤志在出事故後也沒有棄車逃跑不屬於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案鑑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鑑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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