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通常為被告。準確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基礎。只有確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才能得以維護。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
  • 外文名: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for traffic accident
  • 對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 屬性:交通事故
交通責任者與賠償責任主體的區別
我國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這一規定確定了墊付責任和替代責任,也是交通責任者與交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區分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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