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縣環境保護局

交城縣環境保護局

交城縣環境保護局是交城縣政府部門,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環保聯合執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單位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城縣環境保護局
  • 所在地交城縣
  • 屬性:政府機關
  • 單位職能: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所屬地區,單位職能,

所屬地區

交城縣

單位職能

步行街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政策、方針和法律法規。參與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環保聯合執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單位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全縣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制定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工作。
(五)負責提出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和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審查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對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超標以及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域按規定實行區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落實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貫徹執行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線上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組織開展強制性情節性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縣的履約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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