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沖水庫

五里沖水庫

五里沖水庫,屬雲南省重點水利工程之一,於1991年10月正式動工興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里沖水庫
  • 地點:雲南省
  • 簡述:重點雲南省點水利工程之一
  • 動工時間:1991年10月
水庫簡介,水庫特點,水庫建設,水庫管理,

水庫簡介

蒙自五里沖水庫,雲南省重點水利工程之一的蒙自五里沖水庫於1991年10月正式動工興建。水庫設計庫容7949萬立方米,灌溉面積10萬畝,年提供城鎮生活、工業用水1500萬立方米。經過近4年的艱苦建設,五里沖水庫的一期工程於1995年7月1日正式關閘蓄水。經過了3年蓄水,水庫蓄水已達7663.9萬立方米,為設計庫容的96.4%。樞紐工程通過了省州主管部門及專家組的驗收。至2000年,五里沖水庫配套工程的二期引水低溝工程建設已全線貫通,順利實現了跨流域引水入庫。三期灌溉工程仍在建設中。五里沖水庫建設中創造了三項第一,即雲南第一高的溶洞防滲牆、雲南第一高的高壓灌漿防滲帷幕、雲南最早的多排孔灌漿處理溶塌體。
五里沖水庫五里沖水庫

水庫特點

五里沖水庫箇舊組(Tc2g)灰岩,岩溶極其發育,其中尤以窪地深、峰叢高、溶洞多又大,地下河管道單一較長、岩溶總體發育歷史悠久為特點,以更新世以來岩溶最為發育,現今地下河管道主要形成於晚更新世至今.因區域地殼持續抬升,岩溶沒有成層發育的規律,但自上向下遞減現象明顯.工程上五里沖水庫是以帷幕高壓灌漿技術為主輔以其它多種方法處理溶洞及封堵地下河,利用天然盲谷成庫的一座無大壩中型水庫.帷幕高壓灌漿技術先進、便捷、可靠.水庫蓄水已達設計水位,發揮了效益.一年可向蒙自縣供水8161萬m3,可增加灌溉面積10萬畝,改善灌溉2.3萬畝,向城市及工業供水1210萬m3,使蒙自水利化程度由37%提高到70%以上。
五里沖水庫是蒙自縣最大的一個水庫,它將成為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核心區的主要飲用水源,供水範圍包括蒙自新、老城區周邊及大屯鎮、雨過鋪鎮一帶,設計庫容為7980萬立方米。

水庫建設

隨著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庫周邊的生態環境及植被難免會受到破壞,因此,作為新州府主要飲用水源的五里沖水庫,其生態環境保護刻不容緩。隨著紅河州行政中心的遷移,蒙自迅速掀起了現代化園林城市建設的熱潮,城區面積不斷擴大,城鎮人口、城市道路、城市綠化、娛樂服務設施迅速增加,城市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一個生態環境質量優良的現代化園林城市正在雲南邊陲崛起,蒙自五里沖水庫水源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縣委、縣政府非常重視五里沖水庫水源保護工作。以蒙政發[2003]89號檔案《關於實施蒙自縣五里沖水庫水源保護區項目規劃建設的決定》精神,從2003年12月開始,組織省內、州內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五里沖水庫、莊寨水庫、菲白水庫和響水河水庫的徑流區內進行綜合考察,並對蒙自壩、草壩、大屯壩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確定水源保護區面積為328.8平方公里,占全縣國土面積的15.15%。經過辛勤的工作,現在已經完成了《蒙自五里沖水庫水源保護區》綜合考察報告的編制工作,並通過專家評審,縣人民政府上報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將蒙自五里沖水庫水源保護區設立為州級水源保護區,並請州人民政府轉報省人民政府申請設立為省級水源保護區,正在開展項目規劃工作

水庫管理

(2007年2月1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7年6月19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蒙自五里沖水庫(以下簡稱水庫)保護和管理,防治水體污染,保障蒙自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水庫保護管理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綜合防治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三條 水庫保護管理範圍分為管理區和保護區。
管理區以水庫水體為中心,東至昆河公路大埡口道班,南至龍寶洞埡口,西至冷泉鎮楚沖村西部分水嶺,北至昆河公路龍骨塘村埡口,面積為25.4平方公里。
保護區為管理區以外,北溪河下游菲白水庫頭塘輸水隧洞進口至南溪河提水工程第一級泵站之間的徑流區,面積為225.6平方公里。
管理區、保護區的界線由蒙自縣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四條 在水庫管理區和保護區內從事生產、生活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對破壞水庫工程設施,竊水、污染水庫水源和水體等違法行為有制止、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 水庫最高運行水位為黃海高程1460米,最低運行水位為黃海高程1419.3米。
水庫水質保護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水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執行。
第六條 蒙自縣人民政府設立水庫管理局,負責水庫管理區、保護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水庫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監測、保護和管理;
(三)水庫引水、蓄水和輸水調度;
(四)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蒙自縣公安局設立水庫派出機構,負責水庫管理區的治安管理和保護區水庫工程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水庫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蒙自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鄉(鎮)、村集體和個人在水庫管理區、保護區發展生態林,營造水源涵養林和風景林帶。
第十條 蒙自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水庫管理區和保護區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戶安全施用農藥、化肥,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對水體的污染。
第十一條 水庫供水調度,以生活用水為主,兼顧生產、生態用水,實行計畫、節約、有償供水制度。年度供水計畫由蒙自縣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水庫保護管理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依法收取的行政規費,由縣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條 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渣土或者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二)新建、改建、擴建對水庫水源、水體產生污染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旅遊設施;
(三)毀林開墾、爆破、採石、采沙、選礦;
(四)損壞水利工程、水文觀測等設施;
(五)擅自從水庫和引水、輸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六)占用水庫水面從事養殖、種植;
(七)炸魚、毒魚、電魚,獵捕水禽;
(八)使用燃油機動船;
(九)游泳、水上訓練。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對水庫水源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
(二)向水庫引水河道、溝渠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傾倒廢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毀林開墾、開山炸石、採礦、選礦、冶煉;
(四)損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五)擅自從水庫引水、輸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第十五條 管理區內不得遷入或者安置新的居民。蒙自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管理區內的居民逐步向外遷移安置。
第十六條 執行本條例,在下列水庫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蒙自縣人民政府或者報自治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保護水庫水質、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護森林植被、造林綠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三)保護水庫引水、輸水工程的;
(四)維護水庫治安秩序的;
(五)制止、檢舉、控告他人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水庫管理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廢棄物,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水體污染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七項規定的,沒收獵捕器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以投毒方式捕魚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水庫管理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廢棄物,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源污染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水庫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蒙自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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