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

五保

我國農村對無勞動能力、生活無保障的成員實行的社會救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五個方面,農村五保供養,是我國農村依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對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的農民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保
  • 外文名:The five guarantees
  • 示例:五保戶
  • 基本解釋: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
  • 五保對象: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 形式: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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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五保
【拼音】wǔ bǎo
【示例】五保戶

基本解釋

[the five guarantees] 我國農村對無勞動能力、生活無保障的成員實行的社會保險,即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五個方面。
五保戶

引證解釋

1、古代戶籍制度。百姓以五戶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
周禮·地官·大司徒》:“五家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隨園隨筆·雜記》:“讀歐公《杜杞墓誌》稱閩俗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舉,慮分家產故也。杜公上書請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宋王安石變法,於熙寧三年實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為長,相互檢察;五保為一大保。
蘇軾 《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詔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自祖宗已來,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五保人無家業者,並與除放。”參閱《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後的農村,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人實行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以及兒童保教、老人死後保葬的制度,簡稱為“五保”。
張峻 《家鄉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紀,又是獨身漢,應該享受五保。”

基本含義

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城鄉特殊困難民眾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明確提出:“農業合作社對於社內缺乏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應當統一籌劃……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指靠。”從此,人們便將吃、穿、燒、教、葬,這五項保證簡稱“五保”,將享受“五保”的家庭稱為“五保戶”,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雛形。
從上世紀50年代起,各地相繼興辦了敬老院,將部分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逐步形成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的五保供養模式。
1994年1月,國務院公布施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供養的主要內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供養標準為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經費和實物,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頒布《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和供養服務。這兩項法規規章的出台,標誌著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始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2000年以來,隨著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渠道隨之調整。取消農業稅及附加後,供養經費又調整為主要從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工作條例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

供養內容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養形式

第十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十三條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
第十六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定,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
村民委員會可以委託村民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度,並負責督促實施。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二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治安、消防、衛生、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並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貪污、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證書》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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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五保供養的對象(簡稱五保對象)是指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的老人,或者具法定贍養人、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主要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形式

對五保對象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

領導關懷

這是2006年1月28日,溫家寶在山東菏澤五里墩村看望五保戶老人郭秀蘭
五保

相關規定

2014年9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員,即傳統意義上的城市“三無”人員,將享政府供養,吃、穿、住、醫、葬五方面均將獲得保障。此前,農村特困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已由政府供養。至此,北京市更高標準的社會保障工作完成對城鄉弱勢群體的全面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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