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法規

五代法規

五代十國各割據政權都城的選擇,反映了當時中國各地區政治、經濟中心的承續和變遷。五代法規指後梁(907~923)、後唐(923~936)、後晉(936~ 946)、後漢(947~950)、後周(951~960)五個封建王朝的法規。這五個封建王朝的統治時間都不長,斷獄決訟,主要沿用唐律。但是除後漢外,也都頒布過新的法規。 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同光刑律統類》、《天成格》和《清泰編□》·《梁律》和《律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代法規
  • 反映:中國各地區政治
  • 時間:後梁
  • 主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簡介,後梁法規,後唐法規,後晉法規,後漢統治,後周法規,

簡介

指後梁(907~923)、後唐(923~936)、後晉(936~946)、後漢(947~950)、後周(951~960)五個封建王朝的法規。這五個封建王朝的統治時間都不長,斷獄決訟,主要沿用唐律。但是除後漢外,也都頒布過新的法規。

後梁法規

後梁法規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據《舊五代史·刑法志》記載,梁太祖開平三年 (909)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兗、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誥,共同刪定律、令、格、式,開平四年十二月完成,計令30卷,式20卷,格11卷,律並目錄13卷,律疏30卷,凡5部10帙,103卷,定名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宋史·藝文志》中有《梁令》30卷,《梁式》20卷,《梁格》10卷,不載《梁律》和《律疏》。

後唐法規

後唐法規主要有《同光刑律統類》、《天成格》和《清泰編敕》。李存勖滅梁建立後唐,自稱唐朝中興,廢《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沿用唐代法規。同光三年(925)(《舊五代史·刑法志》作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上《同光刑律統類》13卷。南宋王應麟輯《玉海》卷六六說,宋初“用唐律令格式外,有後唐《同光刑律統類》”,可見此律在宋初猶存。《天成格》是明宗天成年間(926~929)制定的新格。《宋史·藝文志》載有《天成長定格》1卷,《崇文總目》卷二載有《後唐長定格》3卷。《清泰編敕》是清泰二年(935)由御史中丞盧損等將清泰元年以前11年間的制敕編纂而成,內有制敕394道,編為30卷(《舊五代史·末帝本紀》)。

後晉法規

後晉法規石敬塘勾結契丹貴族滅後唐稱帝,建立後晉,初期沿用唐律,後來於天福三年(938)命左諫議大夫薛融等編撰制敕,第二年完成,叫做《天福編敕》,內有制敕368道,分為31卷,與格式參用。

後漢統治

後漢統治不到4年,一直處於戰亂狀態,顧不上編撰法規,史書未見有這方面的記載。

後周法規

後周法規主要有《大周續編敕》和《顯德刑統》。《五代會要》卷九記載,後周太祖郭威,於廣順元年(951)六月,命侍御史盧億等,重寫前代的律令格式統類編敕148卷,同時又將後晉、後漢及後周初年事關刑法敕條16件(一說26件,見《舊五代史·刑法志》),編為2卷,附於其後,名為《大周續編敕》。世宗顯德四年(957),以當時的律令文辭古質,格敕條目繁多,使用起來困難,而且容易產生弊端,命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人編集刑書,於顯德五年編成,凡21卷,定名為《大周刑統》,後人稱之為後周《顯德刑統》。這部刑統,據《舊五代史·刑法志》記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義。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今、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至於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這些改變對宋朝有直接影響。<宋刑統>就是以《大周刑統》為基礎改編而成,二者的體例也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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