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九國恥

五九國恥

1915年5月9日,中華民國第一任大總統袁世凱經過與日本達105天的談判和周旋之後,被迫接受日本《二十一條》中的十二條內容之事件。條約簽訂後,全國教育聯合會決定,各學校每年以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舉行紀念,藉此警勵國人毋忘此日,誓雪國恥這一天被民眾稱為“國恥日”。另有以日本提出的最後通牒日期5月7日為國恥紀念日。

基本介紹

歷史背景,確立過程,商學界發議,國民黨確立,袁世凱態度,二十一條主要內容,二十一條節錄,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第五號,

歷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派兵占領德國在中國山東的殖民地和鐵路。中國提出德國直接將山東權益交還被拒,於是決定保持中立。當時美國注意力已轉移至歐洲,歐美各國無暇東顧,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在其遠東盟友。日本於是在8月對德宣戰,出兵占領了德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山東半島。1915年,日本秘密向袁世凱政府提出《二十一條》要求,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取代德國的特權,進一步擴大日本在滿蒙的權益,意欲獨占中國的權益。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直接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並要求中國絕對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派外交總長陸征祥、次長曹汝霖同日本談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內容,希望獲得英美等國的支持以抗衡日本,又兩次密派日籍顧問有賀長雄赴日遊說松方正義等日本元老抵制大隈重信內閣所炮製的二十一條。中國的談判代表多次拒絕條約要求中的部分內容,迫使日本作出讓步。在談判期間,日本以“換防”為名,增兵大連、青島、塘沽等地,進行武力威脅。中國國內亦出現反日情緒。日本則以武力威脅中國。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國發出最後通牒,限令於9日前答覆。其中僅把原來的第五號內容改為日後另行協商。在日本的最後通牒之下,最終袁世凱政府被迫派外交總長陸宗輿及次長曹汝霖在5月9日晚上十一時簽署接受二十一條中的十二條要求,5月25日簽署《民四條約》。
五九國恥

確立過程

商學界發議

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以後,舉國譁然。1915年5月12日,京師總商會通電全國商會,日本利用歐洲戰事,提出苛刻條件逼迫我國承認,5月7日竟然用武力作為最後的通牒,要求中國四十八小時內承認,否則立即進兵,強奪我國的生命財產從而滅亡中國,我國是在國家貧弱民力不足而委曲求全才答應日本要求的,我國深受此次侮辱,“五月七日之恥此生此世我子我孫誓不一刻相忘”。1915年5月13日,天津教育聯合會開閉幕會,討論將天津教育聯合會定於每年五月九日開會,藉以紀念我國此次對日交涉失敗。不久,天津教育聯合會通電全國教育界,決議為了紀念國恥紀念日,於每年五月九日作為開會日期,以期喚起國民自覺心。江蘇省教育會通電各縣教育會稱:中日交涉雖然已經解決,但是我國人民應當永遠都不要忘記這個國恥,所以,通知本省各學校,以每年五月九日為國恥紀念日,職教員等集合學生,將此次中日交涉情形講述一遍,加以學習,此次交涉我國蒙受大難,國人應發憤自強,為國雪恥。此後,商界通常以5月7日為國恥日,學界通常取5月9日。

國民黨確立

北伐以後,中國國民黨在1929年7月1日召開的中央第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革命紀念日簡明表》,將“五月九日二十一條國恥紀念日”列入其中,同時在會上通過的還有《革命紀念日紀念式》,規定“五月九日二十一條國恥紀念日”的紀念史略、儀式以及宣傳要點:“紀念史略——民三年冬,當歐戰及袁賊醞釀帝制的時候,日本派兵占我青島,進逼濟南,並於翌年一月十八日向北京政府要求二十一條,其中侵略南滿、東蒙、山東、福建權利甚巨,於民國四年五月七日向我提出最後通牒,以威脅賣國殘民之北京政府。時袁世凱帝制薰心,為其屈服,卒於九日簽字。但我全國民眾永誓否認。儀式——各地高級黨部召集各機關、各學校及民眾團體開代表大會,舉行紀念全國下半旗,不放假。宣傳要點——一、講解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意義;二、二十一條全文之講述;三、袁世凱賣國真相;四、講解本黨對外政綱並闡明其真義”。1930年7月10日,國民政府正式定5月9日為國定國恥紀念日,並明確規定紀念辦法:“全國黨、政、軍、警、各機關團體學校一律分別集會紀念,停止娛樂宴會,並由當地高級黨部召開民眾大會,兼作廢除不平等條約運動,不放假”。這就是“五九國恥”的由來。

袁世凱態度

袁世凱本人曾於在接受二十一條前的1915年5月8日下午召集重要的國務員會議,“悲憤陳詞,衣沾涕淚”地說:“我國國力未充,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無敵國外患者恆亡,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嘗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接受二十一條以後,亦在5月10日密諭百僚,稱自己“疾首痛心,憤慚交集”,要求百官改革積習,力圖振作,同時又歸咎於“日人利用我國亂黨,各處滋擾”,譴責孫中山等革命黨勢力。

二十一條主要內容

二十一條共分五大項(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
①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②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④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⑤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二十一條要求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袁世凱不敢立即表示接受。訊息一經傳開,反日輿論沸騰。歐美列強對日本損害他們在華的侵略權益一致不滿,紛紛給予抨擊。正式談判於1915年2月2日開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凱稱帝引誘於前,以武力威脅於後,企圖使袁世凱政府全盤接受。中國人民反日愛國鬥爭日趨高漲,日本見事態嚴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項為希望條件,屬於勸告性質;一面提出新案,內容與原要求一至四項基本相同,僅將若干條文改用換文方式。5月7日日本發出最後通牒,限48小時內應允。袁世凱指望歐美列強幹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國無力抵禦外侮為理由,於5月9日遞交復文表示除第五項各條容日後協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簽訂了所謂“中日條約”和“換文”。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以吞併中國為目的而強加於中國的單方面“條約”,袁政府事後也不得不聲明此項條約是由於日本最後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後歷屆中國政府均未承認其為有效條約。

二十一條節錄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套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定。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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