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互通

互聯互通

互聯互通,是指電信網間的物理連線,以使一個電信運營企業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運營企業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享用另一個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各種電信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聯互通
  • 外文名:interconnection
  • 本質:物理鏈路
  • 性質:技術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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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互聯互通問題的產生,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必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電信網路,這裡的網路主要指公用網路,也可以包括專用網路。不過,只有在兩個公用網路之間,特別是其中某一網路存在明顯競爭優勢的時候,互聯問題才真正顯現出來。
根據各國的實踐,一般都先存在一個壟斷運營商,隨著電信技術的發展以及政府規制政策的轉變,有新的運營商進入電信市場。對於新運營商來說,網間互聯簡直就是生命之源。沒有與主導運營商的網路互聯,業務難以得到充分開展,網路成本也就無法回收。而要投巨資建設一個與原壟斷運營商相抗衡的電信網一般來說也是不現實的。因此,沒有互聯,新運營商就很難生存下去,最終只能是破產而退出電信市場。

技術

互聯互通(interconnection)是運營商的網路與不在該網路中的設備或設施之間的物理鏈路。該術語可以是指在某個運營商的設施和屬於它的客戶的設備之間的一個連線(設備間互聯),也可以是兩個(或更多)運營商之間的連線(網間互聯)。 在美國的法律中,互聯互通被專門地定義為(47C.F.R.51.5)“兩個或多個網路的鏈路,用於通信流量的雙邊交換”。 管理者在電信市場中引入競爭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強制要求處於支配地位的運營商實現互聯互通的需求。
中國駐歐盟使團與歐盟地區委員會2015年11月9日在布魯塞爾聯合舉行中歐投資與互聯互通研討會,重點圍繞“一帶一路”倡議同歐洲投資計畫對接、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中歐互聯互通、數字經濟合作等議題深入討論。
中國駐歐盟使團團長楊燕怡指出,第十七次中歐領導人會晤和中歐高級別戰略對話、經貿高層對話、高級別人文交流對話機制會議相繼舉行,進一步明確了中歐關係定位、發展方向和優先合作領域。雙方就實現“一帶一路”倡議和歐洲投資計畫對接,建立互聯互通平台,開展數字經濟和網路安全合作,啟動法律事務對話,促進人員往來便利化達成重要共識,並採取切實步驟予以落實。中歐投資協定談判不斷推進,共同投資基金建設取得進展,金融、能源、科技創新、可持續發展、城鎮化等領域合作和中國—中東歐合作進一步加強。中歐應該著眼長遠,積極理性看待彼此關係,超越社會制度、文化傳統和意識形態差異,尊重各自選擇的發展道路,視對方發展為雙方合作的重大機遇,增強戰略溝通和政治互信,挖掘發展戰略對接的巨大潛力,豐富合作內涵,提升合作水平,推動中歐關係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引領世界發展改革潮流。
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卡泰寧表示,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與容克投資計畫高度契合,雙方合作空間特別是投資、互聯互通和數字經濟合作潛力巨大。今年以來,中國對歐投資增長迅速。歐盟期待同中方加強戰略對接,歡迎中方成為第一個宣布參與容克投資計畫的非歐盟成員國,並申請成為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成員國。雙方應爭取在2016年年內完成投資協定談判,推動投資項目儘早落地。
歐盟地區委員會主席馬庫拉表示,中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進程推進迅速,為歐中深化地方合作帶來了巨大機遇。雙方可探討設立聯合研究中心進一步推進相關領域合作。

認識

如果全國只有一張網,寬頻越寬,速度就越快。然而,我國的網際網路網路不僅一家提供,電信聯通占大頭,移動占一小部分,另外,有線電視運營商也提供上網服務。這時,不同網路運營商之間的互聯互通就是最大瓶頸,僅單獨增加一個供應商的頻寬,不能解決問題。
據國內某網際網路搜尋商透露,由於解決不了互聯互通問題,其不得不重複投資兩張網,在電信網安裝一套設備的同時還要在聯通網安裝同樣的設備,他們曾多次請求電管局協調,但一直沒有結果。
除了互聯互通以外,影響網速另一關鍵就是“最後一公里”接入問題。由於物業與最初鋪設寬頻網的運營商簽訂了排他性經營契約,用戶就只能由其提供服務,無論好壞。因為別的運營商無法進入小區里,這樣在小區內部就形成了“局部壟斷”。
由於大部分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運營商並沒有自己的管網,想要向用戶提供完整的服務就必須藉助其他電信從業者的幫助,因此,電信業務共享是非全過程電信業務經營者參與競爭的基本保障。然而,為接入他人的網路提供同類型服務勢必削弱了被接入者的競爭優勢,向自己的競爭對手開放網路資源無異於幫助自己的對手與自己爭奪電信市場。因此,掌控基礎電信資源的主導運營商一般都會採用一些隱蔽的方法阻礙接入、妨礙競爭。
所以,為促進基礎電信從業者之間的競爭,就需要管理者為業務共享和接入提供法律上的保證,包括設定網路所有者的接入義務、明確接入程式和時限,以及當接入請求被拒絕時的救濟措施。
其實,許多國際電信規範都對上述問題設定了專門條例。比如,歐盟的《接入指令》、美國《電信法》都規定了,“在位運營商有義務向任何提出接入請求的運營商在任何技術可行點上、在非捆綁的基礎上提供非歧視性的網路元素接入,其資費、條款和條件必須是公正的、合理的和非歧視性的”。但我國一直沒有《電信法》,規定接入的都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這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偏低,電信管理機關沒有法律授予的有力度的處罰措施,並不能有效制止妨礙接入的行為。
因此,單純增加一張網的頻寬並不能完全解決網速問題,目前的兩張網、兩張皮的瓶頸問題和“最後一公里”問題才是阻礙用戶網速的關鍵。

國內現狀

2001年,信息產業部根據電信條例,結合我國將加入WTO的實際,相繼出台了一些互聯規則,如《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等,基本形成了電信網間互聯規則體系的保障;並且,在政府的倡導下,各運營商都成立了網間互聯互通工作機構,建立了企業正常協商機構;同時,政府管制機構改革基本到位,加強了地方管理力度。從2000年底到2001年上半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成立了通信管理局,對各省市網間互聯進行深入而細緻的督促。到2001年底,我國的幾大運營商之間都簽訂了網間互聯及結算協定,網間互聯已經走上了正常軌道。所有運營商的網路,包括專用網與公共網,都實現了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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