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擔保

互助擔保亦稱“同業互保”。存款保險機構同業約定或建立共同基金,以便同業發生困難時相互救助的風險互保措施。最早見於中國的廣東商人互保計畫,是廣東洋行商人間的一種約定,約定擁有特許權與外人交易的商人,對於他人債務,應彼此擔保。美國紐約州於1829年由一位叫約舍華·福爾曼的商人依中國廣東洪姓商人的建議,參考廣東商人互保計畫建立了州存款保險制度,以後其他州也設立了帶有互助擔保性質的存款保險制度。

所謂互助擔保,就是某個群體中的每個企業都拿出一些錢放在某個協會作為互助基金,然後協會委託專業擔保公司運作,幫助該群體內的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若某個擔保業務出現壞賬,該基金可部分承擔風險。互助擔保與普通擔保公司的區別關鍵在於互助擔保更強調互助、聯合的會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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