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管轄

事物管轄是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管轄的一種制度。事物管轄是依據刑事案件情節的輕重、後果及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它不按照通常的級別管轄的劃分,超越下級法院而直接進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管轄。

所謂的事物管轄,是指一個人在日常工作中所分擔的工作任務及職責範圍,並根據企業的相關計畫要求進行嚴格管理,準確的說是各負其責。級別管轄與事務管轄從概念上來講是有區分的。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是我們黨的建設一貫的組織原則。在企業的生產工作中,如果是在一個部門,而且在構成的上下級關係有幾個等級,並且在執行同一項工作任務時,下級必須要執行上級的命令或指示,這是責無旁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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