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故意

事後故意,“事前故意”的對稱。是指行為人犯罪意圖產生在犯罪事實狀態的發展過程中的情形。事後故意並不意味著整個事實結束後才產生犯罪故意,而是在行為人實施第一個行為以後產生的犯罪故意。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實施了數個行為。(2)行為人實施第一個行為時並無犯罪意圖,而是在第一個行為導致危害結果之後,才產生犯罪故意。一些刑法學者認為,事後故意的提法並不確切。因為行為人後來產生的犯罪故意,只適用於後一行為,是普通的突發故意,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至於前一行為,應單獨處理,有過失的可定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而不能定為故意犯罪。

事後防衛,又稱“遲誤防衛”。對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防衛行為。防衛不適時的一種情況。事後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造成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它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明知侵害已經停止而仍繼續防衛,即加害於侵害人,這種行為就是報復侵害,是一種故意犯罪。(2)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仍繼續防衛,這屬於一種過失犯罪。事後防衛與防衛過當不同,防衛過當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只是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在防衛時間上沒有超越必要限制。而事後防衛則是在已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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