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姦淫罪

乘機姦淫罪,是指乘婦女處於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抗拒而進行姦淫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姦淫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和行為客體均與準強姦罪相同。(2)行為人必須乘婦女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正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下,實施本罪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除必須具備姦淫故意外,還須明知被害人正處於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而無抗拒能力。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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