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範圍規定

主要農作物範圍規定,是2001年2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51號發布施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乾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菸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
第二條 根據《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除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為主要農作物外,農業部確定油菜、馬鈴薯為主要農作物。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七種農作物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他1至2種農作物為主要農作物,予以公布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