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範疇

主要範疇,比利時新修辭學法學家C.佩雷爾曼認為,應當以相同方式對待人的形式正義,雖然是人們普遍樂於接受的,但卻不能直接在現實生活中適用,因此缺少“主要範疇”的媒介。所謂主要範疇,就是根據某些特徵找出人的普遍屬性,必須分別確定共同的價值分配標準的範疇。比如,德性(優點)、勞動(工作)、需要(最低限度的)、身份(地位)、權利等等,都可以是主要範疇。當然,主要範疇只有變成法律的範疇,才能獲得普遍的約束力。這種主要範疇論對於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正義理論確有新的貢獻,但仍沒有避免超階級的唯心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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