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中部同盟會)

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

中部同盟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簡稱中部同盟會,清宣統三年(1911)長江中下游地區同盟會成員為推動長江流域的民主革命運動而建立的革命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
  • 簡稱:中部同盟會
  • 成立時間:1911年7月31日
  • 成立地點上海北四川路
歷史沿革,章程制定,貢獻,

歷史沿革

光緒三十三年(1907)以後,孫中山黃興集中全力在華南地區組織武裝起義,東京同盟會總部日趨渙散,內部分歧未能得到及時正確處理,以至造成分裂,部分會員另組共進會及光復會總會。其時,長江中下游各省革命形勢卻日臻成熟,部分會員感到應加強長江中下游地區革命的組織領導。宣統二年春,廣州新軍起義失敗後不久,宋教仁居正譚人鳳(1860-1920)等於日本聚會研討革命前途,宋教仁提出要成立一個專主長江流域的革命機關。譚人鳳等贊同。五月,譚人鳳召集在日本的中國11省區的同盟會分會長會議,討論建立組織問題。會上,宋教仁提出革命進行方略有上、中、下三策:在邊地進行為下策,在長江流域進行為中策,在首都和北方進行為上策。認為革命地點宜居中,不宜偏僻;革命時期應縮短,不可延長;戰爭地域應狹小,不可擴大。與會者對三策作了仔細的利弊權衡後得出結論:“上策運動稍難,下策已行之而敗(指華南邊境地區起義相繼失敗),且足引起干涉釀分裂之禍,故決採用中策。”於是決議組織中部同盟會作為策動機關。至此,組織同盟會中部總會基本確定下來,因經費無著,暫告擱淺。宣統三年黃花崗起義失敗再次證明不能僅局限在南方地區發動起義,原醞釀在中部發動起義的同盟會員“益堅信長江革命之重要”,遂決定加緊建立組織的準備。閏六月初六(7月31日),同盟會中部總會在上海四川路湖北國小召開正式成立大會。會議通過了章程和宣言,選出譚人鳳、宋教仁、陳其美、潘祖彝、楊譜笙五人為總務會幹事,分掌黨務、文事、庶務、財務、會計各部事務。初八,總務會幹事又公推譚人鳳為總務會議長。

章程制定

其《章程》表現出對同盟會的改組傾向,稱“本會由中國同盟會會員之表同意者組織而成”,“凡中國同盟會會員依本法律入會者,皆為本會會員”。以“推覆清政府,建設民主的立憲政體為主義”。《宣言》宣布同盟會中部總會“奉東京本會為主體,認南部分會為友邦”,但在名義上又自冠“總會”,宣稱總理一職暫不設立,虛位以待賢豪。《章程》規定總機關設於上海,各省設分部,並制定有《分會章程》,對各分會機構的組織、經濟開支與本部的關係等,都作了規定。對機關內部的組織原則規定實行“合議”制,防止專制;加強團結,破除“省界”;“培元氣,養實力”,“不輕易發難”等。會員共40餘人(一說20餘人)。

貢獻

中部總會成立後,主要做了兩項工作:一、其成員分別回本省發動革命,在江蘇、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陝西設立分會,推動各該地區革命形勢的發展。二、加強了與武漢地區革命力量的聯絡與指導,促成了武漢革命勢力的聯合,從而保證了武昌首義的勝利。武昌起義後,中部總會又為光復上海、浙江、南京等地做出了積極貢獻。上海光復後,同盟會本部自東京遷來上海,該會遂告結束。同盟會中部總會的成立,組織上具有從同盟會分裂出來獨樹一幟的趨向,但它適應了革命形勢的要求,將革命的重心轉移到長江流域一帶,實際上擔負起指導長江中下游革命鬥爭的重任,對辛亥革命的勝利做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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