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現將國家經貿委會同財政部制定的《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2000.4.24  
  • 實施日期:2000.4.24  
  • 頒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中藥材生產發展,滿足人民用藥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是指國家為促進中藥材生產發展,由中央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
第三條
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的安排對象為中藥工商企業、藥材專業種植養殖場和直接從事中藥產業化科技開發的研究院所。
第四條
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的安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中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對促進中藥材生產和中藥事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有積極引導作用;
(二)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擇優安排項目,不搞平均分配;
(三)項目建設以企業為主體,政府主管部門給予適當扶持和指導;
(四)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國家經貿委負責項目的審查和計畫的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上報、監督實施和決算。
第五條
中藥材生產扶持資金重點安排以下項目:
(一)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和野生藥材變家種家養的科研開發及成果推廣套用;
(二)中藥材種植養殖先進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三)大宗、緊缺品種的中藥材基地建設,中藥材種子種苗基地建設;
(四)中藥材倉儲技術及改善中藥材倉儲設施;
(五)中藥飲片加工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
第六條
項目的申請、上報和審查程式: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申請,並提交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立項建議書。立項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地址、郵編、聯繫電話、法人代表、開戶銀行及帳號等)、項目依據、項目主要內容、技術保證措施或者主要技術路線、效益評估、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計畫等;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同意的項目匯總後報國家經貿委;
(三)國家經貿委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定,編制年度項目計畫。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經貿委審定的項目建議書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完成後向國家經貿委提交總結報告。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的監督和檢查,並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國家經貿委提交本地區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的進展情況、中藥材生產扶持專項資金使用決算和決算說明。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配備專人負責,明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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