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玉石雕刻文化協會

中華玉石雕刻文化協會是由全國從事玉雕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從業者自願組成,是為繼承和發揚玉雕藝術文化,開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中國玉石雕刻大師、江蘇省工藝美術名人楊忠光任協會會長,海派玉雕大師、國家玉雕高級技師陳金偉,國家高級玉雕工藝師、高級珠寶鑑定師林東明任協會副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玉石雕刻文化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jade carving Culture Association
宗旨,主要職能,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

宗旨

中華玉石雕刻文化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中華玉石雕刻的優秀傳統,促進中華玉雕工藝技術的長足發展,繼承和發揚傳統雕刻藝術,增強海中華玉雕文化藝術的影響力。以凝聚和整合行業力量、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廣大玉器收藏愛好者和玉石雕刻藝術愛好者提供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並通過進一步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玉器行業的開拓與創新,促進玉雕行業和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主要職能

(1)團結一切從事玉石雕刻研究的工作者和愛好者,促進玉雕工藝文化交流產業合作。開展各類玉石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各團體流派之間的交流學習,組織有關玉石雕刻的技術、工藝文化培訓工作,提高玉雕從業人員的文化素養和技術水準。培養和選拔各類文化藝術方面的專門人才,為弘揚玉石文化事業服務。
(2)協助玉石雕刻、加工和科研鑑定等行業積極開展玉石產業文化與科學技術理論研究,促進產業文化為生產和生活服務,增強玉石文化產業的文化底蘊,提高玉石產品的工藝水準,推動玉石產業繁榮發展。
(3)開展玉石的科學研究、鑑定、加工等技術服務,加強玉石藝術研究和對古代工藝文化的傳承和保護,促進古代藝術和現代工藝相結合,努力創新文化業態,打造玉石文化行業提升核心競爭力。
(4)收集、整理、研究國內外玉雕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相關書刊、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提升玉石文化和產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華玉石雕刻文化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Chinese jade carving Cul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CJCCA)。
第二條本協會是從事玉雕工藝研究、開發、商貿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為實現全行業企業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中華玉石雕刻的優秀傳統,促進中華玉雕工藝技術的長足發展,繼承和發揚傳統雕刻藝術,增強海中華玉雕文化藝術的影響力。以凝聚和整合行業力量、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廣大玉器收藏愛好者和玉石雕刻藝術愛好者提供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並通過進一步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玉器行業的開拓與創新,促進玉雕行業和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中國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江蘇省蘇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以及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制訂行業道德準則及行規行約並督促行;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以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關係,組織經驗交流以及生產、技術和經營合作,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滿足玉雕企業在投融資、收購兼併、企業改制、法律、財務、人力資源管理等多方面需求;組織、開展玉雕企業無形資產的評怙工作,規範玉雕企業資產評估業務,制定相應的評估體系和評仙標準,保護玉雕企業和玉雕開發人員的智力成果和智慧財產權。
(五)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等,出版專業刊物,組織技術培訓,開展諮詢和信息服務,以加強技藝交流,提升人員素質,推進創作創新能力,推動市場銷售。
(六)加強與國內同行業的聯繫與合作,開展多形式的技藝交流;開展國際技藝交流、合作與友好往來。
(七)組織本行業優秀玉雕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玉雕產品。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省、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和事項;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設有單位會員。
凡從事玉雕生產、開發、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含個體工商者)及相關的科研、教育單位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玉雕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過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處理會員提案;
(四)討論並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並可聘請在全國具有權威性和專業影響力的人士擔任顧問。會長有義務或定期向名譽會長匯報本協會工作及理事會工作情況,名譽會長有義務向會長提供諮詢和提出建議。顧問有義務就本協會各方面工作向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回答有關諮詢事項。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活動
2017年5月8日,中華玉石雕刻文化協會在蘇州舉辦玉雕精品展,200餘件代表當代玉雕藝術水準的精品參展。來自北京、蘇州、上海、鎮平、東海、平洲、新疆等玉雕重要產區的玉雕大師參與,交流探討玉雕工藝,弘揚玉雕文化。除了玉雕作品展示外,玉雕大師還現場為參觀者鑑定玉石、解說雕刻工藝,講解玉石真假辨別知識,幫助玉石和玉雕愛好者更深入了解玉石產品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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