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歸僑、僑眷組成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第八次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9年7月17日通過。

章程內容
總 則
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中華民族的進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貢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國僑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堅持以僑為本、為僑服務的宗旨,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代表和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中國僑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旗幟,貫徹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根據本章程,積極主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參政議政、維護僑益、海外聯誼、民眾工作職能,廣泛地團結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維護世界和平,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任 務
第一條 引導和組織歸僑、僑眷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做好歸僑、僑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和帶領他們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條 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廣泛團結和動員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為引進海外人才、資金和智力服務,促進海內外經貿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為歸僑、僑眷興辦企事業和海外僑胞來華工作服務;辦好僑聯所屬企事業。
第三條 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參與協商和推薦人民代表大會歸僑、僑眷代表人選,提名政治協商會議的歸僑、僑眷委員人選;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第四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實施;加強對歸僑、僑眷的法制宣傳教育;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
第五條 密切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聯繫,促進海外僑胞關係的和諧,加深鄉誼親情,鼓勵他們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處,為居住地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為促進我國人民與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發揮橋樑作用。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歸僑、僑眷及其社團的聯繫,支持他們為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積極宣傳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密切與台灣地區歸僑、僑眷及其社團的聯繫,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貢獻力量。
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歸僑、僑眷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維護各族人民大團結,積極開展民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海外華文教育,開展海內外文化、學術交流,協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興辦科教文衛體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 加強僑聯自身建設,發揚民主,廉潔奉公,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全心全意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服務。重視培養、推薦和選拔德才兼備的歸僑、僑眷幹部。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紀律嚴明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僑聯和縣以上(含縣級)各級僑聯實行團體會員制。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或經各級僑聯批准成立的歸僑、僑眷組織的聯誼會、校友會、學會、協會、商會等團體,承認本章程,可成為所在地僑聯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縣以下僑聯可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會員有權參加所屬僑聯的有關活動,享受僑聯提供的各項服務,對僑聯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對僑聯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僑聯章程,維護僑聯聲譽,貫徹執行僑聯的決議,完成僑聯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僑聯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
第十四條 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由各級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各級僑聯委員會由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條 各級僑聯可以設立榮譽職務。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可以按本章程規定成立地方僑聯組織。在歸僑、僑眷較多的鄉、鎮、市區的街道、社區、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成立基層僑聯組織。
第十七條 各級僑聯具有法人資格,其機構受法律保護。根據工作需要,縣級以上(含縣級)和重點僑鄉的鄉、鎮僑聯可以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其人員編制、經費,按同級人民團體統一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幹部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僑聯要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支持他們的工作,協助他們解決困難。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十九條 僑聯的全國組織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第二十條 中國僑聯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中國僑聯委員會。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二十一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國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中國僑聯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修改中國僑聯章程;
四、選舉中國僑聯委員會;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中國僑聯顧問、海外委員、名譽委員等榮譽職務;
六、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七、決定中國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中國僑聯委員會負責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建議,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補選、增選、卸免或者罷免委員、常務委員,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定。常務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由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退休或離任後,其委員、常委職務按程式及時卸免。
第二十五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二十六條 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主席辦公會議可以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可以通過決議。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國僑聯榮譽職務的人士可以應邀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該地各級僑聯及其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本級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僑聯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本級僑聯委員會;
四、制定、修改本級僑聯的工作細則;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本級僑聯榮譽職務;
六、決定本級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地方僑聯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地方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者延長。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退休或離任後,其委員、常委職務按程式及時卸免。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三十三條 專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定主席辦公會議組成人員。主席辦公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應當由歸僑、僑眷擔任,其候選人名單須徵求上一級僑聯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僑聯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接受上一級僑聯的指導,享受同級人民團體待遇。地方僑聯選舉產生的主要領導成員實行屆別任期制;其職務如在任期內變動,應當提交本屆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徵求上一級僑聯組織意見。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中國僑聯和地方各級僑聯的經費來源:
一、僑聯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二、僑聯興辦企業、事業的收益;
三、海內外人士和單位的捐贈。
第七章 資 產
第三十七條 僑聯資產包括國家撥給的動產和不動產、僑聯接受海內外人士和單位捐贈的財物、僑聯在所屬企事業擁有的資產。各級僑聯應當依法管理、使用、保護所擁有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經批准,不得任意調撥。
第八章 會 徽
第三十八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會徽由五枚相連的黃色心形環繞紅五角星圖案和中國僑聯的中英文全稱組成。象徵五大洲僑胞心向祖國,僑聯聯繫和團結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中國僑聯會徽按照規定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僑聯可以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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