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法
  • 提出人:呂忠梅
  • 提出時間:2003年
發展歷史,主要內容,

發展歷史

自2003年當選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呂忠梅就提出制定《長江法》。2017年,是她作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履職的最後一年。與往年一樣,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她提交了一份關於制定《長江法》的議案。不同的是,這次她附帶了《長江法立法框架(專家建議稿草案)》,還明確建議將《長江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
2017年3月7日,呂忠梅分享了《長江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訊息。
201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明確提出:“長江立法涉及國家重大戰略,極為重要和必要。環資委將其作為重點辦理議案,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立法前期調研論證工作,適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這是呂忠梅領銜的全國人大代表們多年呼籲的結果。不過,《長江法》立法何時啟動,還需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研究。

主要內容

長江立法首先要把事權理清楚
呂忠梅和她的研究團隊在以前多年進行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圍繞《長江法》的制定,2015年啟動了一輪新的調研工作,這個調研除了課題組的核心成員外,還邀請了水利部、環保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以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中國科學院、環境規劃院等部門和院校的專家參與,專門召開了多場論證會。
在提交的議案中,呂忠梅將解決長江法的管理事權放在最核心位置。她解釋說,長江流域涉水事務管理權分屬中央15個部委、76項職能,19個省級政府、100多項職能。她認為,這種情況下,長江委不僅無法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方在長江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而且與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著普遍、明顯的職能重疊、職能交叉與職能空白等突出問題。這主要體現在,規劃編制無法協調,流域水資源利用與水污染防治割裂與矛盾,水工程管理與水量調度困難,長江水道、航道交叉管理,長江流域管理重大事項存在空白,“比如長江流域航道與河道的開發、整治、管理,港口規劃、布局、建設、管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航運發展與漁業發展的統籌與協調,以及流域內建設項目的各類相關影響評價的統籌與協調,沒有相應的部門承擔。”
長江流域管理體制需重新設計
由於特殊生態系統決定,長江流域保護面臨巨大壓力:上游部分支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無序;中下遊河道非法采砂、占用水域岸線、灘涂圍墾等行為時有發生;蓄滯洪區亟需生態補償;河口地區鹹潮入侵現象有所加劇、海水倒灌和灘涂利用速度加快;流域內用水、流域與區域用水矛盾日趨顯著。
長江經濟帶建設作為一項以水資源開發利用為依託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方方面面。僅長江水資源利用本身,涉及水利、發改、財政、交通、電力、農業、城建、環保、衛生、旅遊、國土資源等十多個部門的職能及流域內的各級地方政府。
而目前,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實行的是以水行政部門為主,地方政府與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分工合作的管理體制。根據《水法》規定,長江水利委員會是長江的流域管理機構,承擔流域綜合管理職責,並未明確流域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能。
呂忠梅認為,長江委作為水利部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統籌協調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能力,綜合管理難以實現。另外,長江委自身也經歷了從技術諮詢到流域管理的職能變化,形成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三位一體”的複雜格局,“政事企”不分的現狀,也使長江委的流域綜合管理職能行使有重重障礙。
針對議案中的建議,呂忠梅及其團隊自2016年起已針對《長江法》如何立法,開過三場論證會。《長江法立法框架(專家建議稿草案)》構想的每一次修改,呂忠梅都參與其中。
2016年8月份,呂忠梅利用自己暑假休假時間,與核心團隊的十幾個學者在京封閉工作十餘天。“每天上午下午基本都是討論。討論完了,大家分頭工作。分頭工作完了,再討論。這就是我們那些天的工作方式,努力做到把每個人的思想都貢獻出來”。如是,《長江法立法框架(專家建議稿草案)》才最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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