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於2008年2月27日經交通運輸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規範船員註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註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船員註冊,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員註冊條件的予以登記,簽發船員服務簿,準許申請人從事船員職業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 發布部門:交通運輸部
  • 文號:2008 年第 1 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2月27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檔案全文

船員註冊管理辦法
(2008年5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號公布,根據2018年8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船員註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船員註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註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船員註冊,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員註冊條件的予以登記,簽發船員服務簿,準許申請人從事船員職業的行為。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員註冊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全國船員註冊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註冊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員註冊的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船員註冊申請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船員註冊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員服務機構、船員用人單位代為提出。
第五條 申請船員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註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六條 申請船員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註冊申請;
(二)居民身份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複印件之一;
(三)船員體格檢查表;
(四)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五)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複印件。
申請註冊國際航線船舶船員的,還應當提交船員專業外語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證、海船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以及船員專業外語考試合格證明等複印件時,應當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原件。
第七條 船員註冊的申請和受理工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註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給予船員註冊,並簽發船員服務簿。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員賦予唯一的註冊編號。
業經註冊的船員不得重複申請船員註冊。
第三章 船員註冊的變更和註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員應當在6個月內向管理本人註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員註冊變更手續:
(一)船員服務簿中記載的事項發生變化;
(二)相貌發生顯著變化。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變更情況在船員服務簿中作相應記載或者換髮新船員服務簿。
第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註銷船員註冊,並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銷船員服務簿的;
(四)本人申請註銷註冊的。
船員在勞動契約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船員服務機構或者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機構核實後依法予以註銷。
海事管理機構吊銷船員服務簿的決定,應當向管理該船員註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二條 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的,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
第四章 船員服務簿管理
第十三條 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偽造、變造或者買賣。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攜帶船員服務簿。
第十四條 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住所、聯繫人、聯繫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員服務簿中記載船員的安全記錄、累計記分情況和違法情況。
第十五條 船員上船任職後和離船解職前,應當主動將船員服務簿提交船長辦理船員任職、解職簽注。
船長應當為本船船員辦理船員任職、解職簽注,並在船員服務簿中及時、如實記載其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船長的任職簽注由離任船長負責簽注,船長的解職簽注由接任船長負責簽注。
因船舶新投入運行、報廢等特殊情況無離任或者接任船長時,船長的任職、解職,在境內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機構簽注;在境外由船長本人簽注。
第十六條 船員服務簿記載頁滿或者損壞的,應當到管理本人註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髮事宜,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服務簿換髮申請;
(二)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三)記載頁滿或者損壞的船員服務簿。
第十七條 船員服務簿遺失的,應當到管理本人註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事宜,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服務簿補發申請;
(二)相應證明檔案;
(三)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船員註冊資料庫和設立船員註冊記錄簿,記載船員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條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船員檔案,記錄船員的個人基本資料、服務資歷、培訓紀錄、安全紀錄、健康狀況、任解職情況等信息,保持記錄內容的真實、連續和完整,並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船員任職、解職情況。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核查:
(一)持有並攜帶船員服務簿;
(二)船員服務簿的真實性和符合性;
(三)船長為在船船員進行簽注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核查:
(一)船員檔案的建立情況;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船員任職、解職情況。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單位、船舶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有關單位、船舶或者個人應當配合。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船舶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並取得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船員服務簿,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船員服務簿,並對違法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進行船員註冊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離崗。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船長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及時、如實記載船員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招用未經註冊的人員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給予船員註冊或者簽發船員服務簿;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船員服務簿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二條 船員體格檢查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員體檢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長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採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長。
  • 目前我國船員隊伍現狀:
我國擁有漫長的海岸線和眾多的江河湖泊,水上交通運輸在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船員作為水上交通運輸的專門從業者,其歷史可追溯至秦漢時期,鄭和下西洋在人類文明史和航海史上留下了輝煌的歷史篇章。
建國以後,我國在五十年代組建了首支遠洋船隊,沿海南北航線、長江、珠江等內河幹流航運持續發展,船員數量同步增長。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十年間,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逐步加快,在國家的高度重視和航運業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船員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國船員總數已達155萬,其中海船船員51萬,內河船舶船員104萬,船員總量居世界第一,是世界公認的船員大國。以船員為骨幹支撐的航運業,擔負著我國45.8%的貨物周轉量和93%的對外貿易運輸任務。船員為發展國民經濟、保障公共安全和擴大對外開放做出了巨大貢獻。
  • 《辦法》出台的背景:
船員職業是第一個真正意義的國際職業。船員註冊管理是與全球各航運國家接軌的一項制度。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並已於9月1日生效。《船員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對船員註冊工作予以了規定,建立了船員註冊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基礎性船員管理制度,《船員條例》的規定較為原則,明確了制度內涵,但是缺乏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規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對其予以細化和明確,以更好的發揮船員註冊制度的基礎性管理作用。為此,交通運輸部制定了《辦法》。
《辦法》中規範的船員註冊制度,是針對我國目前的船員現狀和船員職業特點,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的一項關於船員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制度,也是從事船員職業的第一道門檻。船員註冊制度規定了從事船員職業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規定的年齡和健康條件以及具備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請註冊為船員,領取船員服務簿,上船從事與船舶航行安全沒有直接聯繫的基本工作。船員註冊制度劃分了船員職業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須經過船員註冊程式,方能取得船員的職業身份,然後才能上船從事相應的工作;而不論在船上擔任什麼崗位的職務,都必須首先經過船員註冊,取得船員身份。
  • 船員註冊制度與船員任職制度的關係:
《船員條例》設立了船員職業準入制度,主要通過兩項行政許可實現:一是船員註冊制度,二是船員任職資格制度。船員註冊制度是對從事船員職業的入門要求,船員任職資格制度則是對船上特定工作崗位的進一步要求。對船員職業設定兩重門檻,主要是基於船員工作的風險性和特殊性。為保障航行安全,船舶不同的工作崗位對船員的專業技能要求不同,取得船員註冊,僅僅滿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只能從事普通船員(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機工和普通水手)的有關工作,而不能從事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船員(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的工作,只有滿足相應的學歷和資歷要求,經過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相應的船員適任考試,獲得相應的適任資格後,才能在與船舶安全航行密切相關的崗位上任職。因此,船員任職資格制度較之船員註冊制度更加注重於對船員實際技能的鍛鍊和培養,注重於船員職業經歷的積累。關於船員任職資格制度,在《船員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已經制定了《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和《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予以規範。
  • 船員註冊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通過建立船員註冊制度,將簽發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註冊的最後程式,將船員服務簿進一步明確為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強調了船員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性質,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了對船員的基礎性管理工作。通過船員註冊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船員的任解職情況、適任情況、安全紀錄、違章記錄等信息進行跟蹤和管理,統計和分析船員數量、組成、分布等情況,更好的發揮行業管理和行業指導作用。
  • 《辦法》的主要規定和要求:
《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其主要規定和要求有:
一是船員不得重複註冊。從行業管理的角度,適宜地制訂船員發展政策,適時地調控船員供給與航運業需求的關係,適度地促進船員整體素質,都需要比較準確地掌握船員隊伍的數量與分布。因此,《辦法》規定船員不得重複註冊,一人一個註冊編號(船員服務簿編號)且終身不變,被註銷註冊的船員重新申請註冊的仍使用原註冊編號;同一人既可在國際航行船舶也可在國內航行船舶、既可以在海船也可以在內河船舶任職的,也是一次註冊、一個編號。
二是限定了代辦船員註冊的範圍。
   《辦法》將代為船員辦理註冊的代理人,限定為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排除了個人代辦,此規定與《船員條例》的有關規定是相符的,可以促進船員服務業務的規模、效能、品牌和信用。
三是船員註冊的動態要及時更新。經船員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不但確認了經過註冊的人員成為船員的資格問題,而且解決了資格的保持和喪失。因此,《辦法》規定了船員註冊及其變更、註銷,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應動態維護更新船員註冊記錄簿和資料庫,以保持船員註冊信息的完整、連續、安全和正當利用。
四是加強對船員服務簿的管理。船員服務簿作為經過船員註冊、可以上船工作的從業證據,也記載船員基本信息以及服務資歷、履行職責情況、安全記錄、違法記錄等情況,是申請船員考試發證、船員錄用、船員上船任職、實施船員跟蹤管理的必備文書,是全部船員管理工作最具基礎性作用的檔案。《辦法》規定了船員服務簿的簽發與補發換髮,收繳與吊銷,正確持有與使用,如實記載與簽注等管理事項,並與船員註冊狀態、任職情況等相關聯。
五是強化了船上對服務資歷的記載要求。船員服務資歷是取得適任資格證書的必要條件之一。為了解決船員服務資歷不真實的突出問題,《辦法》相應地作了規定,涉及到船員主動請求船長填寫、船長必須如實填寫船員任解職記載、船員用人單位及時記錄並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不如實填報服務資歷的承擔相應責任等。
六是加強了對船員的跟蹤管理。業經註冊船員在實際從事船員職業的過程中,將會面臨是否可以繼續從事船員職業、是否可以保持或提升船員適任資格的問題,必然涉及到船員本人船上服務資歷、履行職責情況、安全記錄、違法記錄等事項。為了使船員職業資格、適任資格認定的依據真實可信,《辦法》把船員註冊及其狀態變化作為主線條,貫穿於船員跟蹤管理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適當地分配了海事管理機構、船長、船員本人的相關責任,以完善船員動態跟蹤管理的手段與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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