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解讀》,是2008年11月1日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太雲。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解讀
  • 作者:黃太雲
  • ISBN:750930850X, 9787509308509
  • 頁數:270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1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解讀》主要內容:1.規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新原則。2.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點,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了消防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鑑定制度,建立了部門執法合作機制;加強了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等。3.規定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4.進一步加強消防隊伍的應急救援職能,加強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5.加強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增加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的行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調整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具體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明確了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等。

作者簡介

黃太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
1982年畢業於北京大學,1986年7月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自1986年至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工作。其間1991年至1992年考取中英友好獎學金到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律系留學一年。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單位、個人的消防義務】
第六條【消防宣傳教育義務】
第七條【鼓勵支持消防事業,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消防規劃】
第九條【消防設計施工的要求】
第十條【消防設計檔案備案與抽查】
第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核】
第十二條【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法律後果】
第十三條【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共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設定要求】
第二十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特殊場所和特種作業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條【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設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可燃物資倉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標準、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鑑定制度】
第二十五條【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產品標準及其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
第三十條【加強農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重要防火時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條【基層組織的民眾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對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規範】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消防組織建設】
第三十六條【政府建立消防隊】
第三十七條【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八條【消防隊的能力建設】
第三十九條【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條【專職消防隊的驗收及隊員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民眾性消防組織】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關係】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火災應急預案、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第四十四條【火災報警;現場疏散、撲救;消防隊接警出動】
第四十五條【組織火災現場撲救及火災現場總指揮的許可權】
第四十六條【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實行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消防交通優先】
第四十八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撲救火災、應急救援免收費用】
第五十條【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十五條【重大消防隱患的發現及處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的執法原則】
第五十七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和公民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不符合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對不按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對違背消防安全職責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設定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涉及消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危險場所消防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過失引起火災、阻攔報火警等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失職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對違反消防法行為的處罰程式】
第七十一條【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消防法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專門用語的含義】
第七十四條【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08年4月22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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