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法建議稿

本百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法的建議稿,建議草案的百科,僅供參考而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法建議稿
  • 外文名: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ederation of the disabled persons' Association
  • 類型:法律的建議草案,建議稿。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為中國殘聯)是中國殘疾人的統一組織,是全國性殘疾人事業團體。
第二條 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孫中山精神,孫中山思想,孫中山理論,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新三民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的偉大勝利成果。
第三條 中國殘聯由殘疾人,殘疾人親友,殘疾人工作者,志願者聯合組成的,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權利,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富強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 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七條 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殘疾預防等工作,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 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發揮綜合,協調,諮詢,服務作用,對有關領域的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第九條 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管理和發放具有全國性質的卡式帶晶片的殘疾人證及電子版的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管理和指導各類殘疾人民眾組織,培養殘疾人工作者,使殘疾人在殘疾人組織中更加活躍,殘疾人組織在基層更加活躍,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在社會上更加活躍。
第十二條 中國殘聯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的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條中國殘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每十年舉行一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代表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第十四條全國代表大會職權是審議中國殘聯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提請全國人大修改或制定有關殘疾人的法律法規及要求,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

第三章

第十五條中國殘聯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六條殘聯主席團每屆任期十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國殘聯工作。
第十七條殘聯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二十人組成,殘聯主席團委員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殘聯主席團會議由殘聯主席團主席召集,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殘聯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條殘聯主席團職權是選舉主席,副主席,推舉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通過執行理事會組成人員,檢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議執行理事會工作報告,調換,增補主席團委員,監督執行理事會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的情況,監督人道,廉潔,服務,奉獻,職業道德建設情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第十九條執行理事會是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十人,理事十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各類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代表,理事長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舉,政府任命,任期不超過兩屆,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執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執行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承辦中國殘聯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中國殘聯設下設辦公廳,智囊團,顧問室,研究部,維權部,組織部,康復部,聯絡部,盲人部,聾人部,學校部,肢殘部,智殘部,親友部,精殘部,輕殘部,就業部,創業部,宣傳部,文化部,體育部,財務部,環保部,人事部,社會保障部。
第二十一條專門的部門由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同類別的殘疾人,殘疾人親友選舉產生。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專門的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代表,聯繫,團結,教育本類別殘疾人,反映特殊願望及需求,維護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幫助,開展適宜活動,參與國際交往,專門的部門設主席,副主席,由專門的部門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承認本法,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中國殘聯各級地方組織。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區,旗,鄉,鎮,街道及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每十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審議同級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本級大會主席團,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十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為執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專門部門。
第二十六條 凡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委員會,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本單位批准,可建立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七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開展有益活動,為殘疾人辦實事。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經費來源;政府財政撥款,愛心企業捐贈,社會捐助,社會募捐,網路募捐,其他,獻金。
第二十九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外形為梅花圖案,中心由殘疾人三字漢語拼音縮寫CJR組成,底色為翠綠色,中心圖形和邊線為金黃色。
第三十條 中國殘聯會徽可在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第三十一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英文譯名是People'sRepublicofChinaFederationofthedisabled。
第三十二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英文別名為ChinaFederationofthedisabled。
第三十三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英文簡稱為ChineseCDPF。

第九章

第三十四條本法解釋權歸屬於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人大共同擁有。
第三十五條本法公布之日起殘聯章程自行廢除失去任何形式的效力,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管理和發放具有全國性質的卡式帶晶片的殘疾人免費乘車卡及電子版的殘疾人免費乘車卡。

第十章

第三十七條殘聯的機構改革必須向政府申請並批准方能進行改革,改組。
第三十八條殘聯堅決擁護擁有正確思想正確政策方向的國家領導人,黨中央,中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殘聯不會違反任何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紀律及原則。
第四十條殘聯在各區設立服務中心。
第四十一條殘聯負責定期更新殘疾人的檔案信息。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條殘聯負責給有能力的殘疾人找合適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殘聯可以招有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去殘聯工作。
第四十四條殘聯可以設立各種專項基金。
第四十五條殘聯負責招聘特殊教育學校與殘疾人學校的老師。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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