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富汗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富汗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阿富汗在1965年03月24日,於喀布爾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65年03月24日
  • 生效日期:1965年09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喀布爾
  (簽訂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富汗王國政府,本著萬隆會議十項原則的精神,願意建立兩國之間的文化合作關係,以便促進兩國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的發展,增進兩國人民的互相了解和友誼。為此,決定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文化、教育、科學、文學、藝術、宗教、醫藥衛生、體育、新聞、廣播、電影等方面人士互相進行友好訪問、考察和交流經驗。
第二條締約雙方根據需要與可能,互相聘請教授、學者、專家到對方工作,其工作期限與待遇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條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學制接受對方的留學生,並可設定一定名額的獎學金。
第四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雙方藝術表演家和藝術團體互相訪問和演出。
第五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雙方體育團體之間的友好合作和交流經驗,派遣運動員和體育隊互相訪問、進行友誼比賽。
第六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新聞、廣播機構之間的友好合作。
第七條締約雙方根據需要與可能,通過下列辦法進行文化交流:
(一)鼓勵和支持雙方有關機構和組織交換文化、藝術和其他方面的出版物及藝術品、幻燈片、唱片、錄音帶等;
(二)互相舉辦各種圖片、文化藝術展覽會;
(三)互相舉辦電影放映和各種友好活動;
(四)互相推薦各自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供對方翻譯出版。
第八條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將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對本年度執行計畫的建議,並通過雙方同意的途徑商談。
第九條本協定須經雙方政府核准並互相通知後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提出廢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爾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將核准證書送交阿富汗王國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經阿富汗國王批准,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將批准書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協定第九條的規定,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阿富汗王國政府全權代表
副總理兼外交部長教育大臣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