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葡萄牙在1980年07月0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0年07月04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7月0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為了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根據平等互利的精神,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在兩國現行的法律和規章範圍內,為充分地利用各自經濟發展所提供的可能,將為協調地增加雙方貿易作出最大努力。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為確保兩國貿易所需要的互利條件,在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國內捐稅、費用以及在進出口許可證的頒發和海關放行手續方面應與締約雙方向第三國提供的最惠國待遇相同。
第三條本協定第二條規定不適用於:
一、締約任何一方為促進邊境貿易而給予或可能給予鄰國的便利。
二、締約任何一方根據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協定而給予或可能給予第三國的便利。
三、開發中國家之間全球性或地區性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優惠或好處。
第四條締約一方對來自締約另一方的貿易小組和代表團的訪問應提供方便,鼓勵其在本國組織和參加博覽會、展覽會和貿易領域的其他活動,並給予便利。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按照各自的法令、規章,允許為促進雙方貿易、不為銷售的貨樣和宣傳材料的出入,並免徵其關稅、捐稅和其他費用,但勞務性的費用除外。
第六條締約雙方之間的貿易支付應按各自國家現行的外匯條例,以雙方同意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辦理。
第七條兩國貿易將在兩國被批准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間所簽訂的契約基礎上進行。
第八條為達到本協定的宗旨,締約雙方同意成立由兩國政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
混合委員會應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召開會議。混合委員會的任務是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和研究為發展雙邊貿易應採取的措施。
第九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表示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終止後,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簽訂的契約仍應繼續執行,直至執行完畢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強巴西利奧·奧爾塔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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