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以下稱“締約雙方”),為了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的經濟貿易關係,達成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協定類型:兩國經貿合作協定
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進兩國經貿關係的長期穩定發展,並為此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對兩國進出口商品徵收關稅,其它稅收和海關管理的規章以及辦理海關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此規定不適用於:
1、締約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已給予或將給予鄰國的優惠;
2、締約一方已給予或將給予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優惠。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按照本協定的規定和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鼓勵和保護締約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將在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範圍內鼓勵兩國的公司、企業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並為此創造便利條件。
第五條
兩國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公司、企業和組織應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商務談判和簽訂契約。
第六條
雙方應以有關商品的國際市場現行價格為基礎,協商確定商品的價格。
對商品的支付,應按照兩國有效的外匯法規,以雙方商定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它方式辦理。
第七條
在本協定生效後二個月內中國銀行和摩爾多瓦國家銀行將制定根據本協定進行的雙邊經貿業務的結算和支付的技術程式。
第八條
為促進兩國經濟貿易關係的發展,締約雙方將相互為對方在本國舉辦貿易博覽會、展覽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及來往貿易團組提供方便。
第九條
締約雙方應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法規允許對方國家從事兩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公司、企業和組織在他們各自國家設立常駐代表處並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
締約雙方可根據任何一方的建議,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爾多瓦共和國就經濟貿易問題舉行會談。
第十一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二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簽訂的,至本協定有效期終止時尚未執行完的契約,應按本協定的規定執行完畢。
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在基什納烏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摩爾達維亞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劉山在  康斯坦丁·塔姆比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