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希臘在1988年04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1988年04月16日
  •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8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加強兩國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在旅遊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重視發展和加強兩國間的旅遊關係,以促進兩國人民對彼此生活、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情況的了解。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努力促進兩國間的旅遊交往,積極鼓勵兩國的旅遊組織、協會和機構之間建立聯繫和進行交流。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各自的旅行社和從事旅遊的機構發展有組織的旅遊和專業活動(文化、體育活動、展覽、專業旅遊),並注重青年旅遊。
第四條為向對方國家的人民介紹有關本國旅遊發展情況,締約雙方將鼓勵交流旅遊信息、資料、影片、展覽等材料;交換旅遊刊物、調研材料和有關旅遊方面的情況和統計數字。交流上述材料將免徵關稅。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支持旅遊專家和旅遊記者的互訪。
第六條締約雙方將探討在旅遊領域進行技術合作的可能性,並注重有關旅遊專業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締約雙方旅遊部門在必要時將輪流在兩國舉行會晤,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必要時雙方將簽訂相應的執行計畫。
第八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以外交照會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兩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臘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希臘共和國政府代表
何光基里亞齊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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