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關於外匯、外幣、外匯票證等收支、經營、流通和出入國境等的管理的經濟法規。為了加強外匯管理,維護國家權益,國務院於1980年12月18日發布此條例。條例共七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對國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匯管理; 對個人的外匯管理;對外國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的外匯管理;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員的外匯管理;對外匯、貴金屬和外匯票證等進出國境的管理和附則。

條例規定,一切外匯的收入和支出,各種外匯票證的發行和流通,以及外匯、貴金屬和外匯票證等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本條例是我國第一次對外公布的、目前仍然生效的、體現對外匯實行國家集中管理、統一經營方針的經濟法規。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外匯的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為中國銀行,非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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