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典(套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典(套用版)

社科法律類工具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圖書之一。該套圖書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彙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套用型法規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套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工具書的創新產品。本書為《保險法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典(套用版)
  • 又名:《保險法典》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
  • ISBN:10位750367958113位9787503679582
  • 類別:社科法律類工具書
  • 定價:¥58.00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1-1
內容提要,目錄,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權威編纂。法律出版社創社五十餘年,是中國著名的法律圖書權威出版機構,擁有豐富的法律法規資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動態、專業的編輯人員隊伍,十幾年來成功推出了數十套法律法規工具書,集專業和經驗於一身。本套“分類法典”即是集數十年法規編纂之經驗,總結梳理、融會貫通數千個法律知識點,採用法規編輯檢索技術最新成果,跟蹤最新立法進程,收錄最新法律檔案,科學分類、精心編輯出版的一套創新型、套用型法律工具書。
2.全面便捷。“分類法典”系列共有35個分冊,這些分冊涵蓋了所有的法律種類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憲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國際法八大領域以及各領域下的若干具體部門。叢書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檔案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檔案之間的邏輯關係和發布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3.重在套用。“分類法典”系列特別突出法律法規套用性的特點,作出以下創新:
(1)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橫向聯繫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檔案,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
(3)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於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
(4)特別加收“文書範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範本;
(5)特別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實際發生過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結果、判案理由、適用法條,將法條和實際案例結合起來。
4.動態增補。結合法律出版社的資源優勢,向每一位購買“分類法典”的讀者提供一次免費的法規增補服務(電子版),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服務回執”即可。對於一次性購買多冊的讀者,還可免費贈送相關法規資訊產品(詳見書末讀者服務回執)。

目錄

一、綜合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10.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錄)(1992.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2003.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3.14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07.10.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節錄)(1999.12.25)
2.相關解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2005.2.2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對《保險法》有關索賠時限理解問題的批覆(2000.11.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諮詢保險法律問題的復函(2001.10.3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法》有關條文理解的復函(2002.12.2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12.27)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對新《保險法》第七條釋義的復函(2003.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8.3.24)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保險詐欺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的答覆(1998.11.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
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2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覆(2002.3.6)
二、市場監管
1.監管主體
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1998.11.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3.7.7)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2004.6.30)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協調解決工商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9.29)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對浙江省保險市場多頭執法有關問題的復函(2003.8.1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保險違法行為管轄問題的復函(2004.4.7)
……
三、保險契約
四、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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