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代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的制度。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代理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中規定了代理制度的具體內容。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可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

在民事活動中,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理或委託代理因法定原因而終止。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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