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李海濤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李海濤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8月21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21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寧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寧民初字第03177號
原告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雨鑫,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岳建國,內蒙古全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海濤。
被告李春堂。
原告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海濤、李春堂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董相傑適用簡易程式於2014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岳建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海濤、李春堂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5月16日,原告指派工作人員王斌通過中國民生銀行北京朝陽門支行轉賬,因疏忽大意錯誤地多轉入被告資金80017元。後經與被告李海濤協商,每月退還原告10000元,分八個月付清。被告李海濤退還30000元後,拒絕退還剩餘資金。二被告一起居住生活,故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返不當得利款50017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中國民生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原告錯誤給被告李海濤多匯款80017元。
2、協定書,證明原告與被告李海濤達成還款協定,被告李海濤每月還款10000元。
3、中國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證明被告李海濤已返還30000元。
二被告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對本案有證明力,本院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原告指派工作人員王斌通過中國民生銀行北京朝陽門支行轉賬,因疏忽大意錯誤地多轉入被告資金80017元。後經與被告李海濤協商,每月退還原告10000元,分八個月付清。被告李海濤退還30000元後,拒付剩餘資金。被告李春堂雖與被告李海濤一起生活,但未占用此款。
本院認為,原告因疏忽大意錯誤地多轉入被告李海濤資金80017元屬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被告李海濤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給原告造成損失,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給原告。被告李春堂未占用此款,原告要求其連帶返還不當得利資金,缺乏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海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不當得利資金人民幣50017元。
二、駁回原告中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春堂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元,由被告李海濤負擔,並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董相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