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證券合作、磋商及技術援助的諒解備忘錄

中美證券合作、磋商及技術援助的諒解備忘錄是由美國在1994年04月2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諒解備忘錄
  • 簽訂地點:北京
  一般原則
一、本諒解備忘錄陳述主管機構的意向,但是不構成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義務。
二、主管機構認為依據本諒解備忘錄向對方提供協助是必要的和有益的。這些協助應當在主管機構所屬國家的法律及各種資源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提供。凡提供某項協助與主管機構所屬國家的公共利益相違背的,該主管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此項協助。
三、未明文寫入本諒解備忘錄的有關要求和提供協助的程式,使用信息方式的許可、保密要求和其他事宜,將採取個案方式處理。
法律實施的合作與磋商
四、主管機構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將向對方提供獲取信息和證券材料方面的協助,以便於各自對其本國證券法規的實施。主管機構認為,這些協助對於涉及證券發行、買賣中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等事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凡有必要,主管機構將通過各種合理努力,取得本國其他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的合作,以提供本諒解備忘錄規定的各項協助。
五、主管機構確信,在與各自市場運作和保護投資者相關的所有事務上,建立一個框架以加強聯絡與合作是必要的和適宜的。為實現這些目標,主管機構的意向是就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定期磋商,從而加強各自的證券市場,維護和促進這些市場的穩定、高效和公正。
六、為了進一步保證本諒解備忘錄的有效執行和主管機構之間的溝通,主管機構特此指定聯繫人員。
技術援助
七、為了實現發展完善的證券監管機制的目標,美國證管會有意向與中國證監會探討建立和實施一項持續的技術援助的計畫,並就此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諮詢。在這方面,主管機構的意向是在人力物力條件許可的範圍內,共同確定培訓和技術援助的需要並為此工作,從而促進發展在中國境內發行、買賣證券和向境外發行證券的監管框架,其中包括:
1.保護投資者的法律、法規;
2.發行證券的標準,包括信息披露標準,會計、審計原則和標準,證券估價的方法和標準;
3.市場監督和執行機制;
4.對包括代理商、自營商和投資顧問等市場專業人員的監督制度和行為準則。
八、主管機構預期可以按照下述方式提供具體援助:
1.美國證管會在起草法律、法規方面提供協助;
2.美國證監會派其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專家來中國提供諮詢並就專項課題進行集中培訓;
3.在中美兩國或其中一國進行證券法規的一般性培訓;
4.在美國證管會及美國金融機構中為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安排實習。
生產日期及後續諒解
九、本諒解備忘錄將於主管機構簽字之日起生效,且將繼續有效直至主管機構任何一方將其終止時失效。
十、主管機構將定期評議本諒解備忘錄的執行情況,以便改進雙方之間的合作。有鑒於此,一旦中國證券法正式生效,主管機構將考慮是否對本備忘錄進行補充或者替代。
本諒解備忘錄於1994年4月28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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