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士)關於指定空運企業和經停點的會談紀要

中瑞(士)關於指定空運企業和經停點的會談紀要是由瑞士在1973年11月12日,於伯爾尼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空運
  • 簽訂日期:1973年11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伯爾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的代表團於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到十一月十二日在伯爾尼就締結一項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舉行了會談。
雙方代表團由下列成員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
陳志方團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瑞士聯邦大使
劉鳴副團長,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際業務局副局長
陳緒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總調度室副主任
王耀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通信處幹部
徐克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際業務局幹部
王雷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際業務局幹部
瑞士代表團:
魏納·古爾迪曼博士團長,瑞士聯邦航空局局長
恩斯特·艾比博士瑞士聯邦航空局國際關係科科長
奧托·阿萊格爾瑞士聯邦航空局國際關係科
費利茨·波納特博士瑞士聯邦政治部運輸科長
海恩茨·哈斯博士瑞士航空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秘書長
阿諾德·沙埃勒瑞士航空運輸有限公司外事經理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爾尼用中文、法文和英文簽訂了一項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此外,雙方代表團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際業務局為經營上述協定規定航線上協定航班的空運企業,瑞士聯邦委員會已同意這一指定。
二、瑞士聯邦委員會指定瑞士航空運輸有限公司為經營上述協定規定航線上協定航班的空運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同意這一指定。
三、關於上述協定第四條,每一指定空運企業有權在開始時每周往返飛行兩班。經營協定航班所用機型將由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儘早商定,並經締約雙方航空當局批准。
四、關於上述協定附屬檔案一,瑞士方面建議上述協定附屬檔案一中所列瑞士聯邦委員會指定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上的“仰光”,將來以“仰光或曼谷”代替。此一要求將由中國的航空當局在其認為情況許可時予以同意。中國方面有權在對等基礎上在其指定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上增加“或經締約雙方航空當局協定的亞洲另外一點”。
本會談紀要於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爾尼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瑞士聯邦委員會代表
陳志方魏納·古爾迪曼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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