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上證5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上證5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是中海基金髮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中海上證50指數增強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中海基金
  • 基金管理費:0.85%
  • 首募規模:5.52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399001
  • 成立日期:20100325
  • 基金託管費:0.17%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股票指數增強型基金,在被動跟蹤標的指數的基礎上,加入增強型的積極手段,力爭控制本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7.75%。在控制基金組合跟蹤誤差的前提下力爭取得高於業績基準的穩定收益,追求長期的資本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證50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如股指期貨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指數化投資為主、主動增強投資為輔"的投資策略,在完全複製標的指數的基礎上有限度地調整個股,從而最大限度降低由於交易成本等因素造成的股票投資組合相對於標的指數的偏離,並力求投資收益能夠有效跟蹤並適度超越標的指數。
1、資產配置策略
為實現有效跟蹤標的指數併力爭超越標的指數的投資目標,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90%,投資於上證50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本基金將採用完全複製為主,增強投資為輔的方式,按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權重構建被動組合,同時輔以主動增強投資,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力爭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實現。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被動投資組合採用完全複製方法進行構建,對於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投資的股票將選擇其它品種予以替代。主動投資主要採用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依據宏微觀研究與個股研究,在上證50指數中配置有正超額收益預期的成份股;同時,根據研究員的研究成果,適當的選擇部分上證50指數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為增強股票庫,構建主動型投資組合。
(1)指數化投資
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部分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標的指數的被動投資策略,按照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來被動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從而有效跟蹤標的指數,控制跟蹤誤差。
(2)主動增強投資
在指數化投資過程中,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複製的被動投資策略可能很難有效跟蹤標的指數。因此,本基金將採用適度的主動性投資策略對指數化投資進行修正,以求降低由於交易成本等因素導致的對標的指數跟蹤的影響,並力爭適度超越標的指數,獲取超額收益。主動增強投資部分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5%。
1)在成份股內進行適度增強
本基金將在充分進行宏微觀經濟研究與個股深度研究的基礎上,結合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種策略對成份股進行多維度的深度研究,在綜合考慮交易成本、交易衝擊、流動性、投資比例限制等因素後,將適度地配置價值低估或者成長性良好的蘊含正超額收益預期的成份股。
2)對非成份股進行適度增強
本基金將基於投研團隊充分的調研與全面的研究論證,進行以下三種具體操作:
a.合理替代部分流動性缺失的成份股。標的指數部分成份股可能因為長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資股票以及交易量不足等因素,使得本基金無法依照標的指數權重購買成份股。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將在綜合考慮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和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買入相關的替代性股票。本基金將首選與該成份股行業屬性一致、相關性高的其他成份股進行替代;若成份股中沒有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種,本基金將在成份股之外選擇行業屬性一致、相關性高且基本面優良的股票作為替代品種。
b.前瞻性納入部分備選成份股。如果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將會發生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在綜合考慮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和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提前納入部分備選成份股。
c.精選部分蘊含投資價值的非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將採用數量化分析與基本面判斷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在綜合考慮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和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決定適度買入部分具有增長潛力、蘊含投資價值的非成份股。
此外,本基金還將積極把握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與增發的盈利機會,以求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國際與國內宏微觀經濟形勢、債券市場資金狀況以及市場利率走勢來預測債券市場利率變化趨勢,並對各債券品種收益率、流動性、信用風險和久期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定各債券品種的投資價值,同時著重考慮基金的流動性管理需要,主要選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進行配置。
4、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1)投資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等因素,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最佳化。
(2)投資組合調整方法
1)對標的指數的跟蹤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根據上證50指數成份股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跟蹤調整。
定期調整
根據上證50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結果,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組合調整原則,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不定期調整
當上證50指數成份股因增發、送配等股權變動而需進行成份股權重調整時,本基金將根據上證50指數臨時調整公告,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組合調整原則,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2)限制性調整
投資比例限制調整
根據法律法規中針對基金投資比例的相關規定,當基金投資組合中按基準權重投資的股票資產比例或個股比例超過規定限制時,本基金將對其進行實時的被動性賣出調整,並相應地對其他資產類別或個股進行微調,以保證基金合法規範運行。
大額贖回調整
當發生大額贖回超過現金保有比例時,本基金將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同比例的被動性賣出調整,以保證基金正常運行。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