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統計學會

中山市統計學會是全市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統計學會
  • 外文名:STATISTICAL SOCIETY OF ZHONGSHAN CITY
  • 簡稱:SSZSC
  • 類型: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指導: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中山市統計學會由各鎮(區)、各行業、市直部門統計分會或小組為單位會員,以及由市、鎮(區)政府統計部門、各行政、企事業單位中具備個人會員條件的人員自願組成。中山市統計學會加入廣東省統計學會中山市社會科學聯合會作為單位會員。
學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統計理論和統計制度、方法與技術,交流統計工作經驗,提高我市統計科學水平,促進中山統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要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山市統計學會 STATISTICAL SOCIETY OF ZHONGSHAN CITY (SSZSC)。
第二條 本會性質:中山市統計學會是全市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各鎮(區)、各行業、市直部門統計分會或小組為單位會員,以及由市、鎮(區)政府統計部門、各行政、企事業單位中具備個人會員條件的人員自願組成。中山市統計學會加入廣東省統計學會和中山市社會科學聯合會作為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統計理論和統計制度、方法與技術,交流統計工作經驗,提高我市統計科學水平,促進中山統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要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山市統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中山市統計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具體任務是: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學術活動,加強統計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聯繫;
(二)總結、交流、介紹中山市統計科研成果、統計工作經驗及統計理論研究動態;向省統計學會推薦有價值的統計分析調研報告及其他統計科研成果;
(三)舉辦各種統計學術座談會、報告會、講座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印、編輯、翻譯統計學習資料、通訊,與業務主管部門合作出版統計資料、刊物;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統計專業教育,積極開展各類統計幹部培訓及統計宣傳教育工作,增進會員和社會對統計工作的了解和關心;
(五)調查、探討和評價現行的統計制度、方法和重大統計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開展統計諮詢活動;根據有關方面的要求,獨立組織或參與協助組織對社會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和預測;
(六)與周邊地區進行統計學術活動交流,研究、介紹市內外乃至國內外統計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七)指導各統計分會或小組開展工作,根據需要,與各單位會員聯合召開專題學術討論會,舉辦學術報告會和其他活動;
(八)對在統計科學研究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同意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二)個人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個人會員:1.對統計理論有一定研究或對統計工作有一定經驗,已取得初級以上技術職務或任職資格;2.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3.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的科級以上統計負責人;4、各鎮(區)、各行業、市直部門統計分會或小組負責人。5、鎮(區)統計辦業務骨幹的入會條件,經理事會同意,可適當放寬。
(三)單位會員:包括統計小組和分會,各鎮(區)、各行業、市直部門3人以上可以成立統計小組,10人以上可以成立統計分會。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經本會單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批准,辦理入會手續後,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二)單位會員:自願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 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論文評選活動;
(三)可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得到本會編印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倡議和批評意見;
(五)有權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二)積極提交學術報告和科研成果,積極承擔本會組織或委託的有關調查、研究、教學、諮詢等方面的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介紹和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為本會個人會員;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單位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主、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屆內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會員代表由市統計學會、各單位會員、會員小組按分配的名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學術研究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和職能部門,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變動,由其推選單位向學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以上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均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受委託的副會長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授權範圍以外行使職權的行為無效)。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理事變動,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鎮(區)、各行業、市直部門統計分會或小組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主管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24日籌備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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