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研究

《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研究》是2012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平澤。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研究
  • 作者:陳平澤
  • ISBN:9787511913401
  • 類別:圖書
  • 頁數:156
  • 定價:30.00元
  • 出版時間: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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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陳平澤編著的《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研究(2012)》講述了:近年來,許多研究文獻提出了政府部門預算審計應從以合規性審計為主向以績效審計為主轉型,但關於如何在部門預算框架下構造有中國特色、處理好與合規審計的關係、聯結產出一成果的政府部門預算績效審計模式,以及這一模式所依託的理論基礎,至今仍是一個相當薄弱的領域。本文關注的焦點是從明確受託責任這個核心任務出發,政府部門預算審計應探索合規審計與績效審計的平衡,並建立以“產出主導、輔以成果”為評價目標的政府部門預算績效審計模式。

《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研究(2012)》

的主要框架:第一章導論介紹了研究的背景、文獻綜述、研究的方法、選擇的理論基礎和預期的結果。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理論框架。運用委託代理理論來闡述合規與績效既是現代政府部門預算制度的兩大目標,也是政府部門受託責任的兩大內容。審計在明確政府部門受託責任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按受託責任的兩大內容劃分,政府部門預算審計分為合規審計與績效審計兩種方式,分別服務於預算控制與預算績效的目標。審計是實現政府部門預算控制與績效的工具。第四章闡述了中國中央部門預算審計歷史沿革與現狀,分析當前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的目標、內容、特點和成果運用方式。第五章指出中國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發展及對審計提出的新要求。在中央部門財政預算規模越來越大、部門預算改革不斷深化、部門預算透明度增強、公眾對預算績效更為關心的背景下,當前以合規審計為主的中央部門預算審計方式不符合部門預算管理目標潛力的發揮。第六章是本文的主要創新點。該章圍繞中國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的發展方向進行分析,指出從合規審計為主向績效審計為主的審計模式轉變合乎國際發展趨勢,也適應深化中國政府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然而,在向績效審計轉變的過程中,由於中央部門預算違規情況還比較嚴重,中國不能拋棄合規審計,要做好合規審計與績效審計的平衡。鑒於預算合規控制與績效導向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本文借鑑國外經驗,提出將合規審計重點從條目控制向風險控制轉變,是解決合規審計與績效審計矛盾的有效途徑。並且,轉變後的中央部門預算績效審計,應建立以“產出主導、輔以成果”為評價目標的政府績效審計問責模式。因為在投入、產出與成果的關係中,雖然成果與委託者的期望最接近,但是產出比成果更易衡量,也更能體現出政府部門對其所控制的預算資源負責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本文構建了“產出主導、輔以成果”的績效審計評價體系,提出一系列的評價指標。附錄介紹了美國聯邦政府部門預算審計“合規審計——績效審計——合規審計與績效審計共同作用”的發展歷程以及對中國的啟示。

《中央部門預算審計研究(2012)》

的主要內容:政府預算是確定政府受託責任的載體。在民主社會,人民與政府的關係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人民是委託人,政府預算資金來自於人民的納稅,政府使用預算資金需要人民授權。通過立法機關授權,人民在授予政府使用預算資金權力的同時,也授予政府的受託責任。預算資金如何使用與使用的結果如何(即錢怎么花、花得怎么樣),是衡量政府受託責任的兩個方面。人民要求預算資金的使用合規,並且預算資金的結果有績效,預算資金合規與績效是確定政府受託責任的兩項重要內容,也是現代政府預算管理的兩大基本目標。
政府受託責任概念具有豐富內涵,但其基石是部門負責制。部門預算是政府預算的核心。現代政府的預算管理是多重委託代理鏈關係。在立法機關向政府預算授權後,政府又向部門進行預算授權。政府部門處於委託代理關係鏈中重要一環。立法機構對政府的預算委託是粗線條的,而政府對部門的預算委託是細化的。在由立法機構開始的委託代理鏈中,這是預算契約第一次整體上、系統上得到細化,決定了政府預算整體分配框架,因此政府部門的預算契約是最重要的預算契約。如果政府部門的受託責任沒有明確,政府整體的受託責任就沒有落腳點.無法明確到具體的事項,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只有從政府部門的受託責任人手,才能明確界定、監督、評價政府的受託責任。因此,政府部門的受託責任是政府受託責任的基石,是政府整體受託責任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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