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2年6月20日,財政部印發《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分配與計算、撥付與使用、監督管理、附則5章2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110號)予以廢止。

2014年3月24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綜〔2014〕14號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4條決定,廢止《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4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20日
  • 包括:總則、分配與計算等
  • 檔案號:財綜〔2010〕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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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42號
遼寧、福建、山東、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6月20日

管理辦法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 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專項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計算分配。2012年,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兩項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80%和20%,以後年度兩項因素權重由財政部根據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適時調整。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相關地區的計算公式:某地區專項資金總額=〔(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該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各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其中: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是指當年計畫發放租賃補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畫發放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實施的發放戶數;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是指當年計畫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畫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實施的套數。上述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實施情況,以是否實際發放租賃補貼以及簽訂購買、改建、租賃契約為準。廉租住房套數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複申報。
第八條 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在匯總審核各市、縣(師、團場)是否按照規定申報後,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保障計畫,各市、縣(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保障計畫。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本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有關資料。
(四)省級財政部門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對市、縣(師、團場)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五)其他與審核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 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於3月31日前將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於未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意見的,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十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確保實地抽查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廉租住房保障數據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對於抽查審核剔除率較高的,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或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後再報。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相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送審核資料或者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三章 撥付與使用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任務完成情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下達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做好資金使用安排,報省級財政部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備案。專項資金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三條 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者師、團場,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專項資金支付,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相關地區應當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專項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可以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時,根據專項資金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項“廉租住房”科目和06項“公共租賃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確保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確保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對於違反規定,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專項資金數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對專項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七條 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者兵團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填寫《 年度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2),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財政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專項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九條 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110號)同時廢止。
附表:1.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畫和實施情況表(略)
2. 年度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3. 專員辦審核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意見表(略)

廢止

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交通委、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規定,決定從2014年開始,將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歸併為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現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3月24日

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50號)、《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42號)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60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和實施情況表(略)
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3.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5.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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