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2〕39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第三章 分配方法,第四章 下達與備案,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科技體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16年5月16日

管理辦法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圍繞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改善地方科研基礎條件,最佳化科技創新環境,支持基層科技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負責管理。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適時對專項資金進行評估,調整分配因素權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審定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上報的三年滾動規劃,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細則,進一步明確資金使用重點方向和範圍、支持方式和標準、三年滾動規劃項目遴選標準和程式、資金支付方式、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整合資源、完善體系,績效導向、激勵相容”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和能力建設。主要指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科研單位(不含轉為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的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科研基礎設施維修改造。
(二)地方專業性技術創新平台。主要指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建立的,通過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為區域發展提供研究開發支撐的專業性平台,包括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實驗室、研究中心)、新型研發組織等。
(三)地方科技創新創業服務機構。主要指為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基層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科技資源共享等專業或綜合性服務機構,包括科技園區、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分析測試中心、技術轉移機構、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創新項目示範。主要指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科技惠民、縣域科技、科技扶貧等任務,對政策目標明確、公益性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民眾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套用的項目示範。
第七條 支持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建設的資金一般採取直接補助的方式。支持地方專業性技術創新平台、地方科技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科技創新項目示範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發放創新券等多種投入方式。
第八條 事業單位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體現地方科研綜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區域科研活動量和科技條件水平、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水平等。
(二)體現地方創新綜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區域創新示範試點推進、科技創新服務平台作用、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培育、科技金融創新實踐、區域技術市場活躍程度等。
(三)績效考評因素,主要根據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預算監管報告以及地方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等情況。
第十條 專項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專項資金預算數=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專項資金總額;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國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某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財政困難程度係數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確定。

第四章 下達與備案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省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編制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並抄送專員辦。
三年滾動規劃應當包括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項目、組織管理、保障措施等。項目內容應包括實施主體、目標任務、績效目標、資金規模及結構、支持方式、實施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份報送的三年滾動規划進行審核,並在30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的依據有: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的對接情況、設定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目標合理性、科技創新資源配置的效率、重大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等。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完善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三條 財政部、科技部按本辦法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在財政部、科技部下達預算數後30日內,將本省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並抄送專員辦。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安排、支持內容、支持方式、項目績效目標、組織實施能力與條件、預期社會經濟效益等。
當年專項資金實施方案所安排的項目應當在經科技部、財政部審核後的三年滾動規劃重點任務及項目範圍內。
第十五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專項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上報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科技部根據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管,監管報告定期報送財政部。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對上一年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監管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是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將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措施,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使用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2〕3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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