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改進中等專業教育的決定

根據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基本任務,中等專業教育的任務在於有計畫地培養中等專業幹部,以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自本院一九五二年頒布了整頓和發展中等技術教育的指示以來,中等專業教育在調整、整頓和改革工作中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各類中等專業學校(不包括中等師範學校,下同)逐步轉歸有關業務部門領導,開始按照國民經濟各部門的需要及專業化的原則來培養幹部,多數學校設定了專業,並開始按照新的教學計畫及教學大綱進行教學,按照新的方法組織教學工作,從而確立了新的中等專業教育制度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改進中等專業教育的決定
根據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基本任務,中等專業教育的任務在於有計畫地培養中等專業幹部,以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自本院一九五二年頒布了整頓和發展中等技術教育的指示以來,中等專業教育在調整、整頓和改革工作中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各類中等專業學校(不包括中等師範學校,下同)逐步轉歸有關業務部門領導,開始按照國民經濟各部門的需要及專業化的原則來培養幹部,多數學校設定了專業,並開始按照新的教學計畫及教學大綱進行教學,按照新的方法組織教學工作,從而確立了新的中等專業教育制度的基礎。
但目前中等專業教育的狀況與國家建設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工作中尚存在著很多問題,有些問題且很嚴重。主要表現在:培養幹部工作的計畫性還不夠,部分學校的調整尚未完成、學校的專業設定不盡合理、還沒有按教學計畫進行教學,學習蘇聯先進經驗推行教學改革還做得不夠,在組織教學工作方面還缺乏適當的制度,教學大綱與教科書還很缺乏,部分學校的教學設備還不能滿足教學的最低需要,部分學校還缺乏堅強的領導幹部,教師質量一般還不高,學校政治思想領導一般還很薄弱,特別是中央人民政府各業務部門(以下簡稱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多數對培養建設人才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學校工作還缺乏應有的注意,學校領導多頭,有些學校實際上還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上述缺點極大地影響了培養幹部的質量。
今後中等專業教育應大力整頓並作有計畫的發展,鞏固已有的成績,克服各項缺點,特別應注意確定學習年限,進一步明確領導關係,加強領導,努力學習蘇聯先進經驗,積極改進教學,以提高教學的質量。為達到上述要求,特作如下的決定:
一、關於各類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年限
工業性質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年限定為三至四年,農、林、醫藥及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年限定為三年,計畫、經濟及會計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年限定為二年半至三年。業餘的中等專業夜校的學習年限應按同類正規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年限增加一年至二年。
二、改進教學工作
(一)為了提高中等專業學校所授普通理論與專業技能的水平,在制定和修訂教學計畫及教學大綱時應依據下述各項原則:
(1)為了保證理論課程、實驗作業、教學實習與生產實習之間最密切的聯繫,教學計畫及教學大綱應包括完整的教學過程。
(2)為了能培養合格的中等專業幹部,教學大綱的內容必須完全與專業的業務範圍相適應。在教學計畫中應包括足以決定該專業培養目標的重點課程,並應規定出每門課程的學習時數及其學習的期限。
(3)教學大綱應明確地規定該項課程的基本內容,內容應有重點,避免過分繁雜,並應包括蘇聯的先進經驗以及我國學者和先進生產者的重要成就。教師在講授課程時應力求自科學技術的最新成就取材,作為教學大綱的補充。
(4)教學計畫中所列課程不得再細分為若干其他的課程,致造成學科種類繁多的現象。
(5)在學年過程中隨意改變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現象,應予以糾正;現行不完整的及過渡性的教學計畫,亦應逐漸廢除。
(二)中等專業夜校可在工程技術人員條件較好並具有現代技術裝備的大型企業中開設,它們所培養的幹部,其業務範圍應較狹窄。它們所用的教學計畫應以正規的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學計畫為基礎制定之,並須經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批准。
(二)中央各業務部門應以國家計畫委員會制定的專業一覽表為基礎,在本決定頒布後兩個月內編制出按專業培養幹部的專業目錄,以便在其所屬學校中合理的設定專業,保證滿足本部門所屬企業的幹部需要。為了進行這項工作,各業務部門應成立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除本部門所指派的人員外應包括生產崗位上的專家及中央高等教育部的代表。
(四)中等專業學校必須十分重視生產教學(包括教學實習與生產實習)以加強教學中理論與實際的聯繫。在制定教學計畫與教學大綱時應將理論學習與生產教學聯繫成為一個整體的教學過程,並使生產實習的每一個階段服從於理論課程有關部分的學習。中等專業學校教學實習與生產實習的時間應占理論教學時間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五。
生產實習應在與學校固定聯繫的企業中進行。在廠礦企業中進行生產實習,應由中央業務部門負責籌劃,學校的教師負責教學,由廠礦企業指派專家負責生產技術的指導。
為了進行生產教學,農業學校應附設教學實習農場,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應保證其所屬學校在當地條件較好的醫院進行實習。
今後新設各類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址選擇上,應注意靠近與其專業性質相同的廠礦企業。
(五)中等專業學校必須大力糾正理論脫離實際的教學方法。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學過程應根據下述原則來進行:第一,把上課作為對學生進行教學的基本形式,並在進行練習、設計及講解習題時,力求運用理論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以舉例講解的方法將理論和實際聯繫起來。第二,必須在教師的領導下加強學生的實驗作業(學生在實驗室、實習工廠、研究室及博物館等的工作)。第三,注意培養學生個人獨立工作的能力,同時鼓勵學生的集體學習。第四,正確地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
(六)中等專業學校校長必須加強校內的統一領導,減少不必要的課外活動,以保證教學計畫的實現。對教師學生出席課業的情況應加以嚴格監督,以消滅曠課、遲到及教學鬆懈現象。中等專業學校以教學計畫及課程表作為其整個作息制度的基礎,全體學生及教職員工均應嚴格遵守。學校不得將教學計畫上所規定的開學上課日期予以推延。遇有特殊情況,須推延開學日期者,應報請其主管業務部門批准。
教師對全班學生的教學工作,在一教學日中不應超過六學時。在教學日中不應使學生及教師去作與其教學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章程
批准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高等教育部)擬定的中等專業學校章程。
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應在所屬學校中選擇一部分辦有成績者,提請中央高等教育部發給章程。凡正式取得章程的學校應堅決貫徹執行,並注意總結經驗,以便推廣。凡目前尚未具備完全執行此項章程的中等專業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部分地執行,並積極創造條件,以便全部執行此項章程。下列兩點在目前執行中可以變通辦理:
一、學校的教務副校長及總務副校長,如人選困難,可暫由現任教導主任及總務主任分別代理。
二、自一九五四年新生入學起,每班人數由現在的五十人改為四十人,如學校師資、基本建設確有困難者,本年仍可按每班五十人招生,自一九五五年入學的新生起須按四十人一班招生。
四、加強中等專業學校的領導
(一)在中央高等教育部統一領導下,各類中等專業學校均歸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主管。為增強領導工作效率,原則上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應對所屬中等專業學校實行集中統一的直接領導。在具體實施上,根據學校情況及工作必要,當前可作如下安排:
中央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燃料工業部、建築工程部、水利部、交通部、鐵道部、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郵電部、地質部、林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文化部、糧食部、對外貿易部及體育運動委員會應直接領導各該部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工作,不再轉託給下層機構。地方所需財經幹部分別由中央有關部門統一培養。
中央商業部可暫時將所屬中等商業學校委託省(市)商業廳(局)管理。
中等農業學校及中等醫藥學校,由於學校數目較多而專業數目則較少,目前可以實行在中央農業部及衛生部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農林廳(局)、衛生廳(局)分別直接管理的辦法。各該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廳(局)機構內應設立教育科,專責管理教育工作。
關於地方所屬工業學校的領導關係,目前仍由各省市有關部門領導;中央專管地方工業的部門成立後,轉歸該部直接領導,由該部統一計畫、培養與分配各省市所需要的中級工業技術幹部。
(二)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由部長或一位副部長負責領導其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工作,並應該所屬學校及所設專業的多少,設立學校司(局)、處或科,或在教育局,教育司內設立學校處或科。專責管理各該部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工作。
(三)中央高等教育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國中等專業教育方面的工作,對全國中等專業學校,不論其領導關係如何,均負有如下職責:
1、擬定並提請本院審查有關中等專業學校發展的各項問題。
2、根據中央各業務部門的建議,編制中等專業學校的綜合招生計畫。
3、以國家計畫委員會制定的專業一覽表為基礎,根據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的建議,規定各類中等專業學校的專業一覽表及各校的科的組成。
4、制定有關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及畢業辦法的各種指示。
5、批准教學計畫。
6、批准普通教育課程及基礎技術課程的教學大綱和教科書。
7、就有關中等專業學校教學工作方面的需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及指示。
(四)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與停辦,由主管業務部門提經中央高等教育部轉呈本院批准。
(五)中央高等教育部及中央各業務部門應根據前述關於中等專業學校領導關係的原則,於本決定頒布後一個月以內,提出應歸中央業務部門直接管轄的學校名單,並由中央高等教育部報本院備案。
(六)中央高等教育部應商同中央衛生部、農業部、林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商業部,制定有關中等專業學校調整工作的計畫,並應使調整後的各校能自一九五四棗五五年度開始按照新的教學計畫進行教學工作。
(七)中央高等教育部應限期頒發有關按新教學計畫進行教學工作的各項必要的指示,以及有關進行計畫和統計教學工作的各項指示,並應系統地研究各業務部門學校司、處或科及中等專業學校的工作經驗,制定各種有關教學工作的指示,以利各校教學改革的推進。
(八)中等專業學校的財產,如校舍、設備、用品等,均為國家財產。對於學校財產的轉讓,如系在主管業務部門所屬學校之間的調配,由主管業務部門批准;如轉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務部門使用時,須經中央高等教育部核報本院批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提供的原件刊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