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坡國家森林公園內從事森林公園建設、管理和進行觀光、生產經營、科普教育及其他大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中坡國家森林公園。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規劃、交通運輸、民政、國土資源、環保、水利、科技、公安、工商、稅務、消防、文體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外事僑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本辦法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中坡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納入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作為基礎性、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管理、監督。森林公園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市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生態保護和管理等公益性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對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划進行修編,並與《懷化市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經批准的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規劃範圍內森林資源和其它旅遊資源由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依法統一管理;森林公園的建設應當以保護森林資源為主,堅持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開發和科學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規劃範圍內林地、林木所有權維持現有權屬不變,已界定為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助,嚴禁商業性採伐。
第七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管理用房、構築物等,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的要求,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建設項目報批程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禁止非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的建設,禁止建設損害森林資源、破壞景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
第八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應當按照公園總體規划進行科學的林分改造,逐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和植被,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喬灌藤草相結合多樣性的森林景觀和生態環境,提高遊覽觀光價值和綜合功能。
第九條 禁止擅自徵用、占用中坡國家森林公園林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占用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徵得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中坡國家森林公園內的經營活動。進入森林公園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徵得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同意,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在森林公園舉辦大型文體活動,必須經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同意,並按有關程式報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設定公用信息標識、遊覽路線及衛生、環保設施和防火、安全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服務管理人員,維護遊覽秩序。
第十二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加強森林防火管理。禁止在公園內燒烤、燒火取暖、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祭祖及吸菸等。
第十三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開礦、採石、取土;
(二)排放超標準的廢水、廢氣、廢渣;
(三)亂刻亂畫,損毀景區內林木花草、設施設備及標識;
(四)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五)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六)擅自采折花木、採集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
(七)在遊覽區內亂丟垃圾;
(八)亂搭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亂拉亂接電源線;
(九)在公園規劃區內葬墳;
(十)社會車輛入園,私家車營運;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內設立公安警務室,負責維護森林公園社會治安秩序,保護森林資源。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給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中坡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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