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

為落實“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畫”(2011計畫)的要求,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於2013年10月26日聯合組建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

本協同創新中心由上海財經大學牽頭,協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商務委、上海市法制辦、上海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為需求對接機構,聯合財政部、自貿試驗區相關企業等國內協同單位,以及香港大學新加坡管理大學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等國外協同單位共同組建,對接國家重大需求,共同組建學科互補、人員流動、資源共享、平台公用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
  • 外文名:CICFTZ
  • 屬性:國家“2011計畫
  • 創立時間:2013年10月26日
中心概況,中心簡介,發展使命,中心章程,中心團隊,中心人員,創新團隊,

中心概況

中心簡介

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掛牌運行,各協同單位及時回響,於10月26日成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並按照準實體要求推進中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以五大創新任務為牽引,以體制機制改革為保障,組建五大創新團隊,全程參與完成了自貿試驗區的主要創新任務。
簽約儀式簽約儀式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的組建是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五校面向國家和上海市重大戰略需求的一次深度牽手,將有利於優勢互補,更好地開展研究創新,更好地服務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

發展使命

協同創新中心將構建協作創新任務體系,除建立人才培養協作中心、自貿區研究信息中心、行政服務中心外,將重點研究“四大問題”:貿易投資自由化與金融創新研究、政府職能轉變研究、法律保障研究、風險監測與政策效應評估研究。同時,將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開放與建設的國家重大需求為牽引,在理論體系構建、高端人才培養、學術隊伍建設、學術交流深入、國際影響擴大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

中心章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章程
為貫徹實施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畫的意見》(教技[2012]6號)和《“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畫”實施方案》(教技[2012] 7號)檔案精神,促進高等教育與科技、經濟、文化的有機結合,對接國家戰略發展需求,支撐創新型國家和人力資源強國建設,大力提升創新能力,積極推進廣泛協同,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等6家單位(以下簡稱“核心協同單位”)協同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校等有關單位(以下簡稱“其他協同單位”。核心協同單位、其他協同單位統稱“協同單位”)共同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協同創新中心”)。根據已簽署的《共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框架協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同創新中心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創新中心;
英文名稱: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China(Shanghai)PilotFreeTradeZone
英文縮寫:CICFTZ
中心標識:
中心標識中心標識
第二條核心協同單位參與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
(一)上海財經大學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是:
  1. 國家重點學科:財政學、會計學、經濟思想史、金融學(培育);
  2.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會計與財務研究院;
  3. 教育部“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經濟學創新平台;
  4.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育部數理經濟學重點實驗室;
  5. 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理論經濟學、套用經濟學、工商管理、管理科學與工程、馬克思主義理論、統計學;
  6.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理論經濟學、套用經濟學、工商管理、哲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統計學;
  7. 國家級精品課程:貨幣銀行學、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政學、市場行銷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
  8. 上海市一流學科:理論經濟學、統計學、套用經濟學、工商管理、法學、管理科學與工程;
  9. 上海高校知識服務平台: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研究院;
  10. 上海高校智庫:中國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中國產業發展研究院;
  11.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上海發展戰略研究所工作室3個;
    相關研究機構:上海財經大學自由貿易區研究院、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發展研究院。
(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是:
上海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
  1. 國家重點學科:國際貿易學、國際法學;
  2.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
  3. 教育部戰略研究培育基地:中國開放經濟與國際科技合作戰略研究中心;
  4. 教育部部校共建基地: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
  5. 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套用經濟學、理論經濟學、法學、工商管理、統計學;
  6.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套用經濟學、理論經濟學、法學、工商管理;
  7. 北京市重點學科:套用經濟學、法學、法與經濟學、世界經濟、企業管理、低碳經濟學、會計學;
  8. 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北京企業國際化經營研究基地
(三)上海交通大學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是: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1. 國家重點學科: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管理科學與工程、通信與信息系統等9個國家一級重點學科和11個國家二級重點學科;
  2. 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點:覆蓋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等36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點;
  3.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商管理、套用經濟學、法學等30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4. 上海市重點學科:企業管理等21個上海市重點學科;
  5.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智慧型計算與智慧型系統”教育部-微軟重點實驗室(籌)等11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6. 相關研究機構: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四)華東政法大學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是: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交通大學
  1. 國家重點學科:法律史;
  2. 國家級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開放型國際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
  3. 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點:法學;
  4. 國家級精品課程: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制史、經濟法學、司法鑑定概論;
  5. 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法學綜合實驗教學中心;
  6. 國家級本科教學團隊:法律史、經濟法學;
  7. 教育部高等學校特色專業建設點:法學、偵查學;
  8. 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套用型、複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9. 上海市高校知識服務平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研究院;
  10. 相關研究機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法律研究院。
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
(五)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是:
1.國家級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國際經濟與貿易套用型專門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本科大學生創業教育基地);
2.國家級精品課程:財務管理、國際貿易實務;
3.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國際商務實驗中心;4.教育部特色專業建設點:國際經濟與貿易、英語、金融學、物流管理、工商管理;
5.上海市一流學科:套用經濟學;
6.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產業經濟學、國際貿易法、企業管理學、金融學、外國語言學及套用語言學;
7.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國際經貿研究所;
8.上海社會科學創新研究基地:上海貿易中心建設、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上海發展戰略研究所工作室1個;
9.上海市高校智庫:國際經貿治理研究中心;
10.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的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的基礎條件是:
  1. 作為上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中國(上海)自由
  2. 貿易試驗區範圍內相關改革試點任務和行政事務;
  3. 核心研究室:政策法規研究室,承擔制度創新深化研究任務,研究借鑑國際經驗,及時總結創新做法,並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4. 主要職能部門:經濟發展局、財經和金融服務局、規劃建設和服務管理局、綜合監管和執法局;
  5. 相關支持部門:洋山保稅港區辦事處、外高橋保稅區辦事處、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辦事處。
第三條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目標是: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按照“國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進、貢獻突出”的總體要求,對接經濟全球化發展新形勢下國家擴大開放、促進改革的戰略需求,力爭將協同創新中心建設成為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核心智庫,促進自貿試驗區經驗複製、推廣的重要平台,服務中國經濟升級版的世界一流的高端思想庫、人才庫、信息庫。第四條協同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匯集多方資源,積極打造能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為中國經濟的整體升級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為中國在世界經濟中謀取地位提供前瞻性探索與謀劃的全球知名智庫。
(二)構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的理論體系,提供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前瞻思想支持,建設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相關學科。
(三)開展自由貿易區領域相關學科和專業課程建設,進行本科生、研究生自由貿易區相關課程的共同開發,授課教師互聘、學生課程互選等人才交叉培養工作,凸顯人才培養的交叉性、多元性和探索性,培養符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的跨學科拔尖和高端人才。
(四)積極培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交叉學術團隊,開展深度合作,進行自由貿易區相關重大課題的合作攻關研究。
(五)充分利用國際研究資源,開展多維度、多國界、多學科的頂尖學術研究,開拓自由貿易區研究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定期合作舉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學術研討會和高水平學術論壇,擴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世界影響力。
(七)其他協同創新工作
第二章協同單位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核心協同單位的權利包括:
(一)核心協同單位的權利和地位平等,協同創新中心在核心協同單位分別掛牌,分設辦公室,負責協同創新中心的日常運行;
(二)共享人才培養資源,包括:參與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關學科的課程開發,開展課程互選和聯合培養等;
(三)共享科學研究資源,包括:共享圖書信息資料,共同承擔協同創新中心科研項目,開展合作研究和協同攻關,以協同創新中心名義發表科研成果,共同舉辦學術會議等;
(四)共享師資隊伍資源,包括:在協同創新框架內互聘優秀教師、相互提供師資培訓等;
(五)共享協同創新中心資源,包括:以協同創新中心名義獨立對外建立協同創新機制,在不損害相對方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利用相對方與其他協同單位建立的協同機制資源。
第六條核心協同單位的義務包括:
(一)核心協同單位負有為協同創新中心教師互聘、人才聯合培養(本科生、研究生)、科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應物質保障的義務;
(二)核心協同單位應為協同創新中心提供充足的辦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和管理等服務,在協同創新中心獲得“2011計畫”專項資助前提供必要運行經費,以及協同創新中心獲得“2011計畫”專項資助後提供經費管理服務等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其他協同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養資源,包括:參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關學科的課程開發、教學工作,開展聯合培養等;
(二)共享科學研究資源,包括:共享圖書信息資料,開展合作研究和協同攻關,共同承擔協同創新中心科研項目,共同舉辦學術會議等;
(三)共享協同創新中心其他資源,包括:在不損害相對方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利用相對方與其他協同單位建立的協同機制資源;
(四)負有為協同創新中心實務教師(研究生導師)聘任、科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協同創新中心設立理事會,作為重大發展事項的決策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組織架構圖組織架構圖
(一)制訂和修訂協同創新中心章程;
(二)審議協同創新中心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審議協同創新中心聯席主任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審議協同創新中心開放課題;
(五)制定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規章制度;
(六)決定其他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協同創新中心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由各協同單位、其他合作單位委派。理事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理事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應委託一位副理事長主持會議。
召開理事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議決有關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協同創新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協同創新中心最高學術決策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審議協同創新中心科學研究規劃和年度科研計畫;
(二)審議協同創新中心課程開發和人才培養計畫;
(三)對協同高校互聘師資及外聘師資的學術能力進行評價;
(四)協調國內外學術合作,推動研究成果轉化;
(五)其他須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學術委員會成員須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由協同高校推薦,任期4年。
第十四條學術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委託一位學術委員主持。
召開學術委員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委員。
因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也可釆取通訊方式議決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學術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含)委員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協同創新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核心協同單位各高校分別選聘1人,任期4年,可以連任,報理事會備案。協同創新中心主任對各協同單位的協同創新中心工作負責。
設立協同創新中心主任聯席會議和輪值主任制度。主任聯席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研究決定協同創新中心工作,並負責擬定須經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檔案。輪值主任由核心協同單位各高校的協同創新中心主任輪流擔任,任期一年,負責主持協同創新中心年度日常工作,主持主任聯席會議,代表協同創新中心對外聯繫等工作。輪值主任的輪值順序為: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第十七條協同創新中心辦公室和聯合秘書處:
協同創新中心在核心協同單位各協同高校分設辦公室。各辦公室均應具有為協同創新中心工作和協同高校教師提供服務的全部職能。
由辦公室主任組成聯合秘書處,在輪值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協同創新中心的日常聯絡、網站建設與管理及其他具體學術事務。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協同創新中心經費來源包括:協同單位撥付、國家“2011計畫”專項資助、單位資助和社會捐助。
協同創新中心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接受相關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審計。
第五章退出和吸納
第十九條協同單位有權退出協同創新中心。協同單位退出時,應提前6個月書面告知理事會。協同單位任何一方退出,不影響協同創新中心的繼續存在。
第二十條在核心協同單位一致同意的原則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協同創新中心。吸收其他單位加入協同創新中心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核心協同單位批准後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同創新中心理事會。

中心團隊

中心人員

中心現共有人員219人,其中有研究人員211人、管理人員8人。
211名研究人員中有“千人計畫”專家9人、“長江學者”特聘教授8人、“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學者18人。
中心共有全職固定人員46名,兼職和雙聘人員118名,訪問和流動人員55名。

創新團隊

  • 投資管理制度創新研究設計團隊
圍繞協同創新中心承擔的創新任務——“以負面清單為重點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以試驗區“負面清單”(2014版)、負面清單(2015版)以及相關投資制度和法律研究等為重點解決問題,形成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商務委、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為需求對接部門,以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上海財經大學為主要依託高校,以沈玉良、孫元欣為首席專家的試驗區以負面清單為重點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研究設計團隊。
至2014年,團隊協同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機關、協同高校研究人員、國內外其他高校、企業單位人員共48人。
  • 金融制度改革研究設計團隊
圍繞協同創新中心承擔的創新任務2“以風險防控為核心的金融開放創新”,以資本項下人民幣可兌換、利率市場化、跨境結算和外匯管理等為重點解決問題,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上海總部、國務院法制辦為需求對接部門,以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為主要依託高校,丁劍平丁志傑費方域為首席專家的金融制度改革研究設計團隊。
至2014年,團隊協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等政府機關,協同高校研究人員、國內外其他高校、企業單位人員共53人。
  • 第三方評估與可複製可推廣模式構建團隊
圍繞協同創新中心承擔的任務3“第三方評估與可複製可推廣模式構建”,以試驗區制度創新和可複製可推廣的模式評估、便利化程度測評和國際比較、建立試驗區大資料庫和監測體系等為重點解決問題,形成以上海市政府、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國務院法制辦為需求對接部門,以上海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為主要依託高校,以趙曉雷劉曉紅為首席專家的第三方評估與可複製可推廣模式構建團隊。
至2014年,團隊協同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等政府機關、協同高校研究人員、國內外其他高校、企業單位人員共41人。
  • 中國經濟轉型升級與提升全球競爭優勢團隊
圍繞協同創新中心承擔的任務4“中國經濟轉型升級與提升全球競爭優勢的探索”,以試驗區推動中國經濟和產業結構升級、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路等為重點解決問題,形成以國家發改委為需求對接部門,以上海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為主要依託高校,以乾春暉田國強為首席專家的中國經濟轉型升級與提升全球競爭優勢的探索團隊。
至2014年,團隊共協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經濟司、上海市政協等政府機關、協同高校研究人員、國內外其他高校、企業單位人員共54人。
  • 複合型人才培養和交叉型學科建設支持團隊
圍繞協同創新中心承擔的任務5“複合型國際化人才培養和交叉型學科建設”,以跨學科、跨高校、跨國界人才培養模式探索以及開放經濟發展的學科高原和學科高峰建設為重點解決問題,形成以五所協同高校為主要依託高校,以葉興國蔣傳海林桂軍黃震顧功耘為首席專家的複合型人才培養和交叉型學科建設支持團隊。
至2014年,團隊共協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4人、上海財經大學4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4人、上海交通大學4人、華東政法大學4人,共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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