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地方大學教育研究分會

本會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我國地方高校的實際,分層分類的開展地方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地方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地方大學教育研究分會
  • 批文時間:2006年11月22日 
  • 審批部門:民政部
  • 業務範圍:高等教育科學的學術活動等
簡介,章程,

簡介

在教育部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地方大學教育研究分會於2006年11月22日由民政部 (2006年第1233號)正式發文批准成立。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我國地方高校的實際,分層分類的開展地方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地方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組織、開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學的學術活動,研討教育理論,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經驗;普及高等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地方高教科研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組織、開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學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地方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價和諮詢服務等工作;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成為地方大學向教育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溝通信息的橋樑。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地方大學教育研究分會,英文譯名為: Society of China Region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地方大學自願組成的研究地方高等教育科學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我國地方高校的實際,分層分類的開展地方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地方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會長所在單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學的學術活動,研討教育理論,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經驗;
(二) 普及高等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地方高教科研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 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成為地方大學向教育部反映情況、溝通信息的橋樑;
(四) 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價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 組織、開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學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 組織地方大學開展高等教育及地方大學發展戰略研究及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七) 編輯、出版、發行地方高等教育的書刊、雜誌和信息資料;
(八) 依法舉辦實體機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授權下設單位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會員接受具有學士學位授權單位資格的地方大學,適當條件下考慮接受其它類型地方大學入會;
(四) 理事會首批成員接受具有博士學位授權單位資格的地方大學,適當條件下考慮接受其它類型地方大學;
(五) 榮譽會員是指由常務理事會提名通過的對我國地方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匯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開展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授權會長辦公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 根據會長的提名,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的委託可以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資助;
(三) 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活動以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9日第一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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