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

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簡稱CSGF)成立於1993年10月,是由全國體育用品生產、流通、科研和用戶代表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下設健身器材專業委員會、場館器材設備專業委員會、體育器材專業委員會、運動服裝專業委員會、運動鞋專業委員會和流通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
  • 簡稱:CSGF
  • 成立時間:1993年10月
  • 主要機構:體育器材專業委員會等
成立意義,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榮譽,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英文名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簡稱CSGF)成立於1993年。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總體改革開放進程的日益加快,尤其是體育事業社會化、產業化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全民健身活動的全面開展和競技體育水平的歷史性提高,使體育市場的培育與發展漸成潮流,體育用品的生產和消費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地位和比重也隨之顯著上升。
體育用品業涉及體育、輕工、化工紡織、兵器、外貿等多個經濟部門,隨著中國體育用品業企業數量、規模以及產品產量、質量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經民政部和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批准,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原體育用品部牽頭,在分工協作的基礎上成立了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致力於為體育用品企業服務,推進體育用品企業的聯合,發展體育用品生產、促進體育用品流通,在組織信息交流、提高體育用品質量、扶持和推廣名牌產品,培育體育市場方面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工作,得到了廣大體育用品企業的信任與支持。目前,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每年主辦兩屆中國國際體育用品博覽會(China SportShow)。冬季體博會為滑雪和戶外專業展覽;夏季體博會為綜合展覽,參展企業約900家,展覽面積8萬平方米,已成為世界上最主要的體育用品展覽之一,對體育用品業的創新發展和國際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建設宗旨

根據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於1999年10月22日表決通過的章程規定,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中國體育用品業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際體育用品組織的友好關係,擴大體育用品的國際合作和信息交流,繁榮中國體育用品市場,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實現上述宗旨是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始終致力堅持的工作目標。

理事成員

歷任主席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的歷任主席為:
袁偉民(任期為1993-1996)
張發強(任期為1996-2000)
于再清(任期為2000-2004)
王 鈞(任期為2004- )
歷任秘書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的歷任秘書長為:
劉 剛(任期為1993-1996)
魏雪平(任期為1996-2000)
許增武(任期為2000-2004)
馬繼龍(任期為2004- )
副主席單位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的會員,涵蓋了中國體育用品業的絕大部分知名企業。其中,副主席單位包括: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中國文教體育用品協會、中國針織工業協會、中國橡膠工業協會、中國百貨紡織品公司、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中國青島雙星集團、北京李寧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常務委員單位
常務委員單位包括:
中國家用電器進出口公司、康威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格威特經濟發展總公司、上海紅雙喜冠都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廣州雙魚體育用品集團有限公司、青島英派斯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山西長治澳瑞特健身器材總廠、張家港金陵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體育用品聯合會。
專業委員會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包括:
運動器材專業委員會、運動服裝專業委員會、運動鞋專業委員會、場館器材設備專業委員會、流通委員會等。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第五屆領導擬任人選名單
序號
協會職務
姓名
性別
單位及職務
備註
1
主 席
王 鈞
國家體 育總局副局長
繼任
2
副主席兼秘書長
馬繼龍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主任
繼任
3
副主席
連秋利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副主任
繼任
4
副主席
劉 軍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副主任
繼任
5
副主席
彭 曉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副主任
變更
6
副主席
力 航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副主任
變更
7
副主席
劉扶民
國家體育總局經濟司司長
變更
8
副主席
金華省
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領導副司長
新增
9
副主席
楊 立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副會長
繼任
10
副主席
鞠洪振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名譽會長
繼任
11
副主席
楚修齊
中國百貨商業協會副會長
繼任
12
副主席
張志勇
李寧(中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CEO
繼任
13
副主席
黃勇武
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繼任
14
副主席
丁世忠
安踏(中國)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CEO
新增
15
副主席
郭瑞平
山西澳瑞特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黨委書記
新增
16
副主席
卞志良
泰山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增
17
特邀副主席
柏文康
愛迪達體育(中國)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新增
18
特邀副主席
魏翰庭
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 副總裁
新增
19
司 庫
郭 磊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財務部副主任
變更

組織榮譽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副主席連秋利參 加授牌大會並接受榮譽牌匾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榮獲“中國社會組織評估AAAA等級”稱號
2009年6月23日,民政部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授牌表彰大會”。由國家體育總局主管並推薦的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在此次評估中榮獲AAAA級稱號(AAAAA級為最高),成為體育總局系統首家獲得AAAA級殊榮的行業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簡稱“聯合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縮寫“CSGF”。
第二條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由全國從事體育用品生產、流通、科研和用戶代表等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聯合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中國體育用品業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際體育用品組織的友好關係,擴大體育用品的國際合作和信息交流,繁榮中國體育用品市場,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代表中國參加世界體育用品組織,並和各國體育用品組織進行聯繫。
第五條 聯合會會址:北京體育館路九號;
郵政編碼:10076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 與國內外體育用品工、商業有關部門和世界各國以及港、澳、台地區體育用品組織進行廣泛的聯繫,及時掌握國際、國內體育用品生產、貿易、技術信息,開展信息服務。
(二) 開展國際間的技術交流,協助有關單位學習和引進先進生產技術和標準,使我國體育用品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三) 向全世界各國介紹和宣傳我國體育用品,協助有關單位拓寬國際銷售渠道,擴大出口創匯,使我國體育用品在國際大循環中更快地發展。
(四) 舉辦體育用品博覽會,組織出國(境)考察、參展等活動。
(五) 出版體育用品專業雜誌和體育用品信息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聯合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三) 在體育用品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從事體育用品生產、流通、科研和用戶的代表;
(五) 願意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長審批;
(三) 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聯合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促進體育活動的開展;
(七) 未經聯合會批准,不得將聯合會名稱、標誌或縮寫字母用於產品廣告和宣傳。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的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委員會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聯合會的工作計畫;
(十一) 審查聯合會財務的收支情況;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聯合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對聯合會的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或榮譽常務委員的稱號。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聯合會秘書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
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聯合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處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社會資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所指體育用品包括:競技體育、大眾體育、體育教學、體育科研以及健身、康復、休閒、娛樂體育活動中所使用的器材、服裝、儀器、設備和運動飲料、食品、保健品等。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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