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文化研究會

中國食文化研究會

中國食文化研究會,於1994年6月7日經文化部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該會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食文化研究學術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會由海內外熱心中國食文化研究的社會活動家、食品和飲食專家學者、文化藝術工作者、食品和飲食企業家及有關團體代表組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根據國家政策法規獨立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食文化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FOO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FCRA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內設機構,委員會,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社會實踐,依照國家法律、政策,團結國內熱心於中國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一些國外專家學者,攜手研究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食文化,振興民族精神,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食文化和食品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提高我國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和促進政治文明、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中國食文化研究會

主要職責

組織海內外專家學者系統深入研究中國食文化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加強“食文化學”理論和食文化套用的研究,推動先進食文化的發展。
該會將組織專家學者,分別從漢族、55個少數民族、佛教和伊斯蘭教以及道教等方面;從食物食源和食具食器、食禮食制和食風食俗、食文物和食古籍、食詩詞和食書畫等領域;從酒文化、茶文化、鹽文化、糖文化、煙文化、飲品文化、小吃文化、調味品文化以及烹飪文化等系統,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研究;並編輯出版中國食文化圖書與報刊,彙編食品行業的名人題詞書法藝術;拍攝有關食文化的文藝作品、影視片、科普片;建立食文化網站,促進國內外交流。
該會組織專家學者,研究中國傳統美食文化,從名特食品、地方風味食品、各種食品加工技藝等方面進行系統研究,積極引導飲食企業增強文化意識,參與市場競爭,文明生產,文明經商,文明服務,提高文化附加值,以取得最佳社會和經濟效益。
該會組織專家學者,開展海內外食品經濟與文化,科技與教育,以及人才信息交流,開展食文化認定及人才培訓工作。
該會還將興辦實驗性經濟實體,引進海內外資金和技術,為企業提供各種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秘書處
主要職責:協助秘書長處理好研究會的日常工作;團結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創新工作;負責與各省市研究會、團體組織、飲食企業與相關部門的項目合作及信息交流工作;負責研究會重大活動會議的策劃、籌備工作。
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起草制定研究會年度工作計畫及計畫的貫徹落實與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研究會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會對外接待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辦公考勤、文電、印章、機要、檔案、保密、信訪、保衛和後勤工作;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及各種檔案的上報審批工作;負責研究會分支機構的年檢初審工作;負責研究會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工作。
財務部
主要職責:嚴格執行和落實研究會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研究會的財務預算與管理,執行研究會的開支計畫與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研究會固定資產的統計與管理;負責研究會財務年檢;負責研究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研究會重大活動的財務預算工作。負責配合主管職能部門做好財務檢查、審計工作。
人力資源部
主要職責:負責研究會人力資源的管理,落實研究會人事管理制度,根據研究會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人事工作計畫;根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用人計畫和要求制定員工招聘計畫,承擔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及面試、筆試和簽約等工作;負責研究會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專家團隊,並做好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會工作人員的職務、職稱的考核、評定工作。
對外合作部
負責研究會對外合作工作的策劃和開展,負責與研究會工作相關聯企事業單位的合作,負責研究會第三產業的開發合作工作,負責研究會重大項目的策劃合作工作。
會員部
主要職責:根據研究會章程制訂會員管理辦法;做好研究會會員發展、會員服務及會費收繳管理;組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換屆選舉工作會議;加強與會員的聯繫溝通、收集會員意見和信息、受理會員的投訴、協調解決會員的合理要求、幫助會員收集、整理商業信息及行業新技術、新成果等。
會展服務部
負責制定研究會會展工作計畫和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各種會展的策劃運營,招商合作;負責創建實施行業會展品牌戰略,重點做好國際會展、國內高層論壇和大型博覽會、交易會、美食文化節等活動。
宣傳服務部
負責研究會對外宣傳服務工作,制定研究會宣傳工作計畫,負責研究會網站的維護、錄入廣告位招商、及其他常規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會內部刊物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負責為理事單位、會員單位及理事會員做好宣傳服務工作,負責研究會舉辦活動的宣傳策劃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研究會影、音的錄製工作。
信息諮詢部
負責制定研究會信息諮詢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負責蒐集加工、整理、分析、傳遞行業信息,負責為行業團體和個人搭建信息諮詢服務交流平台,負責國際行業信息的資訊聯絡工作,負責行業技術開發、調研和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工作,負責行業信息諮詢人才的吸收和管理工作。
科研所
主要職責:負責研究會“食文化”的研究工作,針對食文化研究領域中的常見問題和特殊情況,開展系列研究及調研工作。根據研究會的實際情況開展行業業務調研,為研究會制定決策服務。加強與其他科研單位的交流與合作、探討理論知識、提高業務學習的水平。

委員會

酒文化委員會
是由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所組成的專門研究中國酒文化發展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研究中國各個歷史時期酒文化的發展情況;酒對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生活的影響;酒與詩歌、書畫等藝術形式的關係以及酒具、酒令的由來和發展、探究如何科學健康飲酒、分析各種名酒的製作工藝等。委員會在進行科學研究的同時,並開展各種有關酒文化的交流論證活動,彙編論文集,發布學術成果。
茶文化委員會
是由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所組成的專門研究中國茶文化精髓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研究中國茶文化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以及新時代茶文化與現代科學技術的完美融合。委員會負責開展有關茶文化的各種學術交流活動、茶市活動,促進茶學和茶葉經濟的發展。
食療養生委員會
是由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所組成的專門開展食療養生文化研究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大力宣傳國內外食療養生文化、開展新型食療養生的科學研究;普及中國傳統食療養生的科學性;開展各種形式的食療養生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有關食療養生的科普讀物、專著和有關資料。
民俗委員會
是由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組成的專門研究民俗食品文化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研究人們在篩選食物原料、加工、烹製和食用食物的過程中,即民族食事活動中所積久形成並傳承不息的風俗習慣,研究民俗與地域、民俗與時代、民俗與民族之間的關係。編輯出版與民俗相關的刊物,開展與民俗食品有關的學術研討、學術報告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是由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組成的保護和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同地方政府的聯繫,充分發揮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優勢,開展相應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工作。
食文化安全委員會
主要負責做好當前食品安全研究調查工作。舉辦開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活動。對會員企業生產產品定時進行安全檢測,對行業內的產品進行安全認證等,為會員企業提供多種有關食品安全的信息,在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時,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認定委員會:
是由國內資深的專家學者組成的專門開展食文化認定工作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審核申請資格,並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分析研究、調查論證,審核通過後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或牌匾,並對審核通過的單位進行定期抽檢等工作。主要認定工作的範圍有:“中國XX之鄉”、“中國XX之都”。如“中國榨菜之鄉”、“中國大閘蟹之鄉”、“中國醋都”、“中國酒都”等等;“中國著名小吃”榮譽稱號、“中國食文化名店”榮譽稱號、“中國食文化明星企業”榮譽稱號、“中國食文化老字號”榮譽稱號,“中國十大飲食文化名城”及“中國食文化研究會推薦產品”等榮譽稱號。
專家委員會
主要由長期從事食文化研究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並在食文化研究領域有一定學術影響的專家學者組成。主要負責各種食文化論證活動的調查分析工作;為研究會的會員企業開展食品類技術服務、為會員企業研發食品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各項認定工作的標準制定工作;接受相關單位委託,開展業務諮詢活動。
素食委員會:
主要負責引導正確的素食風尚,倡導合理健康的素食理念。研究論證素食與健康,素食與宗教等之間的關係。正確認識素食的發展歷史和以及與素食相關的飲食文化,開展素食理念和素食文化的論證並對其進行成果總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食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 FOO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CFCRA。
第二條 本團體是與食文化研究相關的人員、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主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國內熱心於中國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國外專家學者,攜手研究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食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進程中,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食文化和食品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為中國社會的有序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系統深入研究中國食文化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擴展中國食文化的深遠影響,確立學術研究成果的核心地位。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對食文化諸多領域開展研究、論證、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國內外食文化的研討和國際間的食文化交流與合作及人才培訓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術發展需要,舉辦相關展示。
(四)加強內地與港、澳、台地區食文化專家和業界的聯繫,廣泛團結海內外華僑、華人同行,以食文化研究和成果轉化為紐帶和橋樑,增進彼此間的交流、借鑑與合作,共同促進中華民族食文化事業的發展。
(五)利用影視、報刊、網路等傳媒,全面客觀地介紹宣傳中國的食文化、優秀先進的食企業。
(六)組織研究中國各族人民,尤其是少數民族的飲食風俗習慣以及營養結構,加強研究中國宗教食文化、茶禪文化、素食文化,宣傳科學飲食習慣和飲食方式,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從名特食品、地方風味食品、相關食品加工技藝等方面進行系統研究,積極引導飲食和食品企業增強文化意識,進行科技創新。
(八)開展食文化研究成果的諮詢等服務。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辦[2005]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在文化部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的領導下,積極參與食文化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認定工作,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保護好食文化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食文化。
(十)創辦會刊、會報、工作通訊,組織編撰出版與食文化有關的圖書、論文集、中外著名食文化專家傳記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很高研究能力和專業業務水平。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5 月8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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