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營養指導工作委員會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營養指導工作委員會是根據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15號檔案確定賦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營養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等職能的要求,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營養指導工作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92年4月15日
  • 成立地點:北京
  • 隸屬:國家民政部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機構簡介

(一)該委員會的業務工作範圍:調查研究、綜合協調、國際合作、信息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二)該委員會是政企之橋,企業之家;以民生為本,以誠信為魂,以服務為宗旨;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三農”服務,為消費者服務。
(三)該委員會由盧良恕、顧方舟、吳祖澤、李連達、黃翠芬、張樹政院士,以及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副會長兼營養指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張志祥教授,首席營養指導專家顧景范、洪昭光、趙霖、李里特、蔡東聯教授和國家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主任於小冬教授等一百四十名專家組成。既有營養保健、醫療衛生方面的學者,又有經營管理、文化傳媒方面的專家。

協會章程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營養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營養指導工作委員會,英文為Advisory Committee on Nutrition GuidanceOf 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從事生產經營、科研與教學的企事業單位的食品營養專家自願加入的、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的全國性社團組織下設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按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作為政企之橋,企業之家,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消費者服務,促進營養健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為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分支機構,遵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章程,嚴格按照中國食協的授權開展工作,接受中國食協監督與領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工作範圍:
(一)參與國家營養健康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及法規的調研與擬定工作,並積極參與宣傳貫徹和執行;
(二)調查研究我國營養健康產業的歷史、現狀和發展的動態,向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三)組織蒐集國內外有關營養健康產業的信息,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
(四)協助各有關部門加強食品營養與安全的監管,推進營養健康產業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立;
(五)積極開展國民營養健康宣傳教育和指導工作,以及營養健康食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六)與國家人社部教培中心合作,搞好營養師和食品企業管理人才的培訓;
(七) 參與營養健康產業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及管理經驗的評審和總結推廣工作;
(八)積極完成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食協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工作條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中、高級營養師,或其他相關中、高級業務技術職稱。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會議研究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和優惠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政府反映行業問題和情況;
(五)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應情況,積極向本會提供本行業、本單位的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批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的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演負責任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會業務,具備高級業務技術職稱;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會業務;
(三)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中國食協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強狂需延長任期的,須報中國食協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負責人不在兼任中國食協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聘請長期關心營養健康產業的領導同志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請行業內的知名專家、學者和有豐富經驗的人士,作為本會的顧問或專家。顧問和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內外營養健康行業知名人士;
(二)對協會工作做出重要貢獻,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按照國家和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工作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落實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食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和中國食協對外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食協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食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如本會有違反中國食協章程等行為發生,中國食協通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直接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食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食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於2012年1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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