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是由從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組織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2017年12月,根據《全國青聯改革方案》精神,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不宜繼續作為全國青聯團體會員。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和《青年聯合會組織辦法》有關規定,經全國青聯十二屆三次常委會議決定,取消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團體會員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 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 住所:北京市前門東大街10號
組織章程,組織結構,

組織章程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章程
(2010年10月11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縮寫:CSJDPR)。
第二條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是由從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組織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宗旨是:探求中國社會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規律,研究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對策,為立法和相關決策服務,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前門東大街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制定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規劃,組織、協調、推動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推動青少年犯罪學科建設;
二、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理論探討,實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有關項目;
三、組織召開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
四、舉辦培訓班、講習班、開展培訓和諮詢活動;
五、編輯出版學術書籍及《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鑑》、《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
六、參與青少年法制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七、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八、承擔黨和政府及社會有關方面委託交辦的科研任務;
九、表彰獎勵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地方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有關學術研究機構以及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有權向本會推薦理事候選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青少年犯罪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本會會員的推薦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在本會會刊上優先發表文章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本會會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下屬單位上交的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完成宗旨或需要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 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六屆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名單
(2010年10月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2013年11月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卸職遞補、增補;2014年1月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部分改選;2014年11月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卸職遞補、增補。)
名譽會長:(共2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紹芬 女 中共江西省委原書記,中央統戰部原正部長級副部長,中共第十二、十三屆中央委員,十四屆中紀委委員,第八、九屆全國人大常委,中華慈善總會榮譽會長,中華名人協會副主席
陳冀平 男 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原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央綜治辦主任,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副組長)
會長:(1名)
汪鴻雁 女 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辦公室主任
副會長:(共16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 春 男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察監督廳廳長
王定華 男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司長
劉紹武 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
曲新久 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許章潤 男 清華大學法學院法治與人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會副會長
吳宗憲 男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犯罪與矯正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犯罪學學會副秘書長
李玫瑾 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繫心理學室教授、博士生導師、二級警監、中國警察協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心理學會法制心理分會副會長
李豫黔 男 法務部監獄管理局正局級巡視員(原監獄管理局常務副局長、法務部監獄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
邱澤奇 男 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小軍 男 中央綜治辦綜治一室主任
胡云騰 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北京師範大學兼職教授、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
胡增印 男 中央綜治辦綜治三室主任
趙秉志 男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評議組成員
徐光興 男 華東師範大學心理學院臨床心理學與心理健康研究所所長、華東師範大學心理健康輔導中心主任、教育部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委員會指導委員
秦 劍 男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主任、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少年審判專業委員會委員
黃京平 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秘書長:(1名)
路 琦 女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教育學會工讀教育分會名譽理事長
副秘書長:(1名)
牛 凱 男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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