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

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

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以促進慈善、改善民生的“民生慈善”為宗旨,以促進人人都可以參與公益的“平民公益”為己任,致力於聯合全國及海外公益慈善機構和人士,共建、共享並共同監督“四位一體”的開放性公益慈善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登記證號:4981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66142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10年5月23日,“靈山世界公益論壇發起人會議“在江蘇無錫隆重開幕。
2012年12月22日,“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在北京正式成立。
2012年12月22日,“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主要職能

一是信息交流平台,目標和任務是建成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慈善信息交流中心;
二是教育培訓平台,目標和任務是建成具有實務性的公益慈善課程開發中心、技能培訓中心和實用人才交流中心;
三是資源共享平台,目標和任務是建成值得信賴的公益慈善項目中心和公益慈善社會企業孵化中心——為願意投資社會企業和捐助公益慈善事業的人和機構,尋找合適的公益慈善項目;為願意從事公益慈善項目的志願者和社會企業,尋找合適的公益投資和慈善資助;
四是國際合作平台,目標和任務是建成具有國際公信力和世界影響力的“雙向”合作中心——為世界參與中國公益慈善,建設正式渠道,提供專業服務;為中國參與世界的公益慈善,搭建友誼橋樑,提供技術支持。
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

組織結構

會長
顧秀蓮——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副會長
1、龍永圖——博鰲亞洲論壇原秘書長
2、黃莉新——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
3、劉長樂——鳳凰衛視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

秘書長
吳國平——無錫靈山文化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錫靈山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1、王名——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教授
2、王小康——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工業節能和清潔生產協會會長
3、王行最——中國扶貧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4、牛根生——老牛基金會創始人、名譽會長
5、龍永圖——博鰲亞洲論壇原秘書長
6、樂愛妹——中國外交部外國事務局參贊
7、盧德之——華民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8、劉威——國家宗教局一司司長
9、劉長樂——鳳凰衛視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
10、劉洲鴻——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11、孫偉林——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
12、李寶庫——中華慈善總會會長
13、楊 團——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14、吳國平——無錫靈山文化旅遊集團董事長、無錫靈山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15、郝琳娜——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
16、顧秀蓮——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7、黃莉新——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
18、翟日成——神華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19、翟美卿——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創始人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1、王永——品牌中國產業聯盟秘書長
2、王名——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教授
3、王小康——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董事長、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4、王行最——中國扶貧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5、王奕鷗——瓷娃娃關懷協會會長
6、無相法師——中國佛教協會咨議委員會副主席、無錫祥符寺方丈
7、牛根生——老牛基金會創始人、名譽會長
8、龍永圖——博鰲亞洲論壇原秘書長
9、盧邁——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秘書長
10、盧德之——華民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11、田淑蘭——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理事長
12、樂愛妹——中國外交部外國事務局參贊
13、馮侖——萬通控股董事長
14、師曾志——北京大學公益傳播和社會發展中心主任、教授
15、朱健剛——中山大學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16、劉威——國家宗教局一司司長
17、劉霞——無錫市副市長
18、劉長樂——鳳凰衛視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
19、劉東華——正和島創始人兼首席架構師
20、劉洲鴻——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21、湯敏——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22、孫月英——中遠慈善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23、孫立平——清華大學社會系教授
24、孫偉林——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
25、李本公——中華慈善總會會長
26、李寶庫——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27、楊團——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28、吳征——陽光四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29、吳玉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30、吳國平——無錫靈山文化旅遊集團董事長、無錫靈山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31、吳建民——外交部外交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國際展覽局名譽主席
32、汪泉——無錫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33、汪李萍——河仁慈善基金會副秘書長
34、沈國放——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第一副理事長
35、張仲——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副理事長
36、張躍——遠大集團總裁
37、陳耀芳——鄞州銀行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38、姚申洪——中國國際技術交流中心主任
39、范麗珠——復旦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駐美國加州大學主任
40、卓新平——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41、金媛影——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42、學誠法師——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
43、郝琳娜——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
44、胡葆森——建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45、俞興德——江蘇省慈善總會會長
46、顧秀蓮——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47、顧曉今——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48、黃莉新——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
49、黃晴宜——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50、戚錫生——江蘇省民政廳副廳長
51、翟日成——神華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52、翟美卿——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創始人
53、魏久明——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理事長
監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1、白岩松——中央電視台節目主持人
2、金錦萍——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3、曹豐良——北京中立誠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註冊會計師

組織章程

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a Lingshan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hilanthropy。縮寫CLCPP。
第二條本會是由關心、支持和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個人和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其宗旨是: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倡導公益慈善理念,培育公益使命和責任,打造一個有廣泛影響力的公益慈善事業的交流平台。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中國江蘇省無錫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有關規定廣泛開展公益慈善論壇、交流、培訓和宣傳等活動,引導和啟迪社會公眾的公益慈善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致力於公益慈善專業人才培養,搭建公益慈善領域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凝聚和提升共識;
(三)以各種形式組織和開展公益慈善問題研究,為決策部門提供智力支持;
(四)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公益慈善交流和合作,學習世界先進經驗,弘揚中華慈善文化。
(五)依法開展其他有利於促進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公益慈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四)願意履行本會的會員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管理部門進行初審,提交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
(五)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有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行為,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向會員大會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按2/3以上表決通過從會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同步,每屆五年,理事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三名以上理事提議,多數理事同意,會長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者聘任產生。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及其近親屬和本會的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本會的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公益慈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其他人選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如會長因故無法擔任其職務,第一副會長應擔任代理會長,直至下一次理事會會議;該會議選舉出的會長之任期應為前任會長餘下之任期。
第二十八條會長職責:
1、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年度會議;
2、監督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符合本會利益的中、長期計畫和項目的制定;
3、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4、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副會長職責
1、 協助會長行使職責;
2、 支持和指導本會及秘書處的日常事務;
3、 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會所有會議的籌備
(二)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準備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負責本會資金籌措和運作;
(五)負責起草或修改本會的規章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
(六)負責會員入會、退會、日常聯絡等相關服務;
(七)負責理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務;
(八)協助會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依據本章程擬訂《理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和《秘書處工作規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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