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線電纜協會

中國電線電纜協會

中國電線電纜協會是服務於電線電纜行業的專業性組織,於 2004 年 4 月 18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HONGKONG )合法註冊,英文名稱為: China Wire & Cable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為: CWCA 。其宗旨是: 立足於中國,團結全球電線電纜行業企業及相關組織機構,通過行業協調和服務,維護行業全局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壯大和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線電纜協會
  • 外文名: China Wire & Cable Association
  • 註冊時間:2004 年 4 月 18 日
  • 縮寫: CWCA 
協會職責,協會章程,

協會職責

中國電線電纜協會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家隊伍,為電線電纜企業獲得專業性的服務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協會定期免費為中、小型電線電纜企業培訓技術人員和質量檢測技術,協助企業申請國內外電線電纜所涉及的產品認證,根據企業和會員的要求組織一些學術會議和論壇。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電線電纜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Wire & Cabl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 CWC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中國從事電線電纜產品生產、科研、檢測、經營及相關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國性、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立足於中國,團結世界電線電纜行業組織單位,通過行業協調和服務,維護行業全局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和壯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和規範行業內企業的競爭行為,打擊非法競爭,維護公平競爭,保護企業共同利益;
(二)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專業性報刊,向社會各界宣傳本行業的發展情況,向社會推薦本行業產品的知名企業和品牌;
(三)組織舉辦國際、國內展覽會,開發專業市場,參與市場建設;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及法規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五)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關係,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代表行業參加國際行業相關組織和有關活動,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外市場的競爭;
(六)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電線電纜行業技術、市場預測、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與諮詢;
(七)當好會員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及時向企業傳達本行業最新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及時收集並反饋會員企業對政府的意見、建議和請求;
(八)為會員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需要有償服務的項目可給予適當優惠;
(九)協調本協會與電線電纜產品所需材料、設備、使用及其他相關協會的關係,協調電線電纜製造、電線電纜材料、電線電纜設備及其他相關企業的關係,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於推進新產品、新技術的發展;
(十)對本行業執行標準制訂和修訂提出合理的建議;
(十一)做好每年的企業信息(包括:全國電線電纜產品年度總產值、各電線電纜企業年度實現的產值、各類電線電纜產品生產的數量及產值)統計工作;
(十二)開展其他有益於本行業的活動;
(十三)承擔政法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中國境內(包括港、澳、台地區)從事電線電纜、電纜設備、電纜材料的生產企業、科研、檢測、行銷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加入本協會;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資格
1 、擁有本協會章程;
2 、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3 、在電線電纜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4 、遵紀守法,在經營過程中無不良紀錄;
5 、在政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合法單位;
(二)個人會員資格
1 、擁有本協會章程;
2 、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3 、遵紀守法;
4 、在電線電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學術帶頭人、技術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按入會條件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享有本會提供的技術、信息和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協定;
(二)接受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積極支持本協會各項工作;
(三)積極向本協會反應行業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的資料數據;
(四)團結、誠信、自律,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還《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故不
履行會員義務,且警告無效,協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 ( 或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 ( 或會員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 ( 或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回響國家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應不超過 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檢查、指導秘書處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1.單位會員在交付會員費時可在以下三個不同貨幣中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港 幣: 1900 元 / 每年;
美 元: 300 元 / 每年;
人民幣: 2000 元 / 每年;
2.個人會員在交付會員費時可在以下三個不同貨幣中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港 幣: 480 元 / 每年;
美 元: 70 元 / 每年;
人民幣: 500 元 / 每年;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本會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註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本協會主管單位所有並由其確定財產去向;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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