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界聯合會

中國醫學界聯合會

中國醫學界聯合會,外文名 China Medical Circle Federation,辦事機構地點在北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學界聯合會
  • 外文名: China  Medical  Circle Federation
  • 縮寫:CMCF
  • 辦事機構地點:北京
本會簡介,本會宗旨,本會職責,本會章程,

本會簡介

  本會名稱是中國醫學界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Medical Circle Federation,縮寫為:CMCF。本會實行會員制,是由國內外從事醫學事業知名專家、學者、研究管理人員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民間團體。
中國醫學界聯合會logo中國醫學界聯合會logo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本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學界人士,倡導協作、創新、發展、求實的科學精神;廣泛開展醫學研究與創新活動,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醫學事業的發展;組織醫學學術交流活動,加強中外醫學科學學術團體和個人間的友好交往與合作;增強醫務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論到實踐的轉化效率,促進醫學的實用性,為國家獻策,為人民服務。

本會職責

 組織開展國際、國內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為醫學工作者學術成果提供出版和發行;積極聯繫國際、國內學術期刊,為醫務工作者提供發表學術論文的園地;自行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本會會刊、醫學期刊、醫學專著、醫學文獻、科普讀物、電子聲像等。同時開展醫學教育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醫務工作者的專業水平。接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海外華人同內地聯絡工作和出國留學等各類醫學諮詢服務,組織醫學評估、醫學科研成果的評選、獎勵活動。設立醫學人才基金,由會員自主選題,基金提供資助。開展“鄉村醫療扶持計畫”,促進農村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向政府和衛生部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本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中國醫學界聯合會標識識別系統中國醫學界聯合會標識識別系統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醫學界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Medical Circle Federation,縮寫為:CMCF。
第二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是由國內外從事醫學事業知名專家、學者、研究管理人員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民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學界人士,倡導協作、創新、發展、求實的科學精神;廣泛開展醫學研究與創新活動,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醫學事業的發展;組織醫學學術交流活動,加強中外醫學科學學術團體和個人間的友好交往與合作;增強醫務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論到實踐的轉化效率,促進醫學的實用性,為國家獻策,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五條 主要業務工作
(一) 組織開展國際、國內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為醫學工作者學術成果提供出版和發行。
(二) 積極聯繫國際、國內學術期刊,為醫務工作者提供發表學術論文的園地。
(三) 接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海外華人同內地聯絡工作和出國留學等各類醫學諮詢服務,組織醫學評估、醫學科研成果的評選、獎勵活動。
(四) 開展醫學教育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醫務工作者的專業水平。
(五) 開展“鄉村醫療扶持計畫”,促進農村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六) 進行國內外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開發等工作。
(七) 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本會會刊、醫學期刊、醫學專著、醫學文獻、科普讀物、電子聲像等。
(八) 設立醫學人才基金,由會員自主選題,基金提供資助。對在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進行獎勵,每項獎金10000-50000元。
(九)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本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十) 接受政府、衛生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課題申報、招標、科研組織成果鑑定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
(一) 個人會員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從事醫學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者;
2、在讀醫學類研究生;
3、在國家公開刊物上發表過一篇及以上的學術論文;
4、對醫學具有興趣,願意從中獲取醫學指導、健康信息的非專業領域工作者;
5、本會會員、理事、顧問推薦的具有一定醫學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
(二) 團體會員條件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村衛生院及個體診所;與中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機構、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藥企業單位;其他醫學研究機構;
2、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相關企業,經本會組織部門審核可發展為企業會員。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本會秘書處審核、備案,頒發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費繳納
個人會員通聯服務費:200元/年,三年一繳。團體會員通聯服務費:1200元/年,三年一繳。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擁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領取有關醫學資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優先在本會合作或編輯出版的期刊、報紙、文集、網站上發表作品;
(五)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討會、出國考察、旅遊等活動並享有減免費用的權利;
(六) 優先享有本會組織的著作出版、成果推介、推廣教材、學術研究成果參賽評獎等方面的支持和協助;
(七)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福利待遇,企業贊助書籍或禮品等;
(八) 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挖掘、發展新會員,為本會發展培養重要力量。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經提示後一年內仍未交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觸犯刑法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報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表彰、獎勵先進;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成員的聘任,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網路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成員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會主任委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它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採用網路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醫學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理事、顧問及名譽會長等職,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和學術委員會。
(一) 負責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二) 不另立章程。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若干,為便於工作,可設常委會,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0%。各機構管理辦法另定。
(三) 機構的掛靠實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機構的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本會工作時,視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執行。秘書長以上人員的更換需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的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企業、個人的贊助。
(四) 政府撥款。
(五)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人。
(六) 利息。
(七) 本會基金。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第二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事業的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在離任時必須辦清交換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章程有變動或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會會徽圖案含義:標徽中心以明代醫學名家“藥聖”李時珍頭像為主體,輔以麥穗和五顆星。整個圖示基色為藍色。
第四十一條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辦事機構統一製作、頒發。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2005年3月6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