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造紙協會

中國造紙協會

中國造紙協會於1992年成立,是社會團體法人。會員單位主要來自輕工、林業、農墾、鄉鎮、軍隊等系統的企業、公司、集體、科研、院校設計及製造近600個團體會員單位;職工人數約100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造紙協會
  • 成立時間:1992年
  • 性質:社會團體法人
  • 職工數:100萬人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協會會風,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該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提供多種形式服務。開展技術諮詢,發展與外國同行業組織的聯繫,建立國際間市場信息網路;開展國際間技術、經濟、引進技術和設備的進出口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新技術成果展覽活動,定期提供國內外造紙工業發展的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中國造紙協會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促進造紙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為振興我國造紙工業服務。

協會會風

團結、協作、服務、求實

組織機構

該協會下設銅版紙、捲菸紙、無碳複寫紙、玻璃紙等分會以及企業管理、能源、標準化、造紙工業林、造紙蘆葦基地、安全生產、環保和生活用紙等專業委員會。
該協會希望不斷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之間的聯繫與交往,推動造紙工業的發展。
中國造紙協會下設辦公室(財務)、會員部、信息諮詢部、會展部、綜合業務部。
各部門職能如下:
辦公室
(1) 負責日常服務工作;
(2) 負責財務管理;
(3) 負責檔案檔案管理
(4) 負責秘書處會議記錄。
會員部
(1) 負責會員單位的聯絡、溝通、管理及發展新會員;
(2) 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的組織工作;
(3) 負責各分支機構的聯繫、管理工作;
(4) 負責催繳會費;
(5) 負責編印協會動態。
信息諮詢部
(1) 負責月報、季報、年報及信息統計、整理分析和發布;
(2) 負責對上級有關部門及企業的諮詢服務。
會展部
(1) 負責組織國際裝備及造紙工業博覽會、訂貨交易會;
(2) 負責組織各種技術交流、專業性等會議;
(3) 負責協會召開的各種會議對外聯絡工作。
綜合業務部
(1) 負責與國家相關部委的聯絡;
(2) 參與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的編制、修定等工作;
(3) 負責新技術推廣、行業專業培訓等工作;
(4) 負責技術、節能、環保、貿易維權等工作。
(5) 負責外事工作。

理事成員

理事長:錢桂敬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造紙協會,英文名稱:CHINA PAPER ASSOCIATION,縮寫:C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製漿造紙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對造紙工業做出較大貢獻的企業家、科技人員和造紙相關的有影響的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和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繫國內外造紙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我國造紙工業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方向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10083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本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對行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對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調研論證,並提出相關意見;
(三)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為行業和企業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調查統計;
(四)參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和修訂,並組織貫徹實施;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
(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參與市場建設,協調國際貿易爭端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開設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十)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職業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十一)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代表行業參加有關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行業舉辦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發展行業公益事業,承擔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及會員單位委託的相關業務;
(十三)開展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為對造紙工業做出較大貢獻的企業家、科技人員和造紙業相關的有影響的人員。
單位會員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製漿造紙生產、經營、科研、設計、工程施工安裝、教學、設備製造以及生產專用品、器材、儀器儀表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提請本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1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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