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

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

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1991年成立,旨在團結全國農民書畫工作者和國內外一切關心、支持中國農民書畫事業的人士和團體,加強農民書畫隊伍建設,推動農民書畫創作和研究,繼承民間藝術的優秀傳統,促進我國農民書畫藝術的發展,豐富農村文化生活,為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91年12月 
  • 會長王林旭
  • 主管單位文化部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團結全國農民書畫工作者和熱愛、支持農民書畫事業的人士和單位,加強農民書畫隊伍建設,推動農民書畫創作和研究,繼承我國民間藝術的優秀傳統,促進我國農民書畫藝術的發展,豐富農村文化生活,為五個建設服務,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服務。

組織機構

組織結構示意圖
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挖掘、整理、研究流傳在我國民間的傳統書畫藝術;
(二)調查了解各地民間書畫活動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制定發展農民書畫的短期計畫和長遠規劃;
(三)開展農民書畫教育培訓,培養書畫人才;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書畫展覽、組織書畫筆會;
(五)開展農民書畫研究工作,組織會員交流創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組織國際間的農民書畫學術交流,加強高層次書畫人才隊伍建設;
(六)建立農民書畫藝術檔案,組織整理編著農民書畫史志;
(七)加強與各地會員的聯繫,組織指導各地農民書畫藝術團體開展創作研究和聯誼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對農民書畫市場的調查研究。

組織章程

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農民書畫事業研究以及熱愛、支持農民書畫事業的有關單位、個人,農民中的書畫愛好者、書畫作者、書畫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擁護本會宗旨;
(二)具有一定的書畫水平,有符合本會要求的作品、著述和工作實績,在書畫界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人士,經申請,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從事農民書畫研究的相關機構、有關社會團體等,經申請,可以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由本會會員介紹,或由所在地文化部門、農村工作部門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作品、著述可優先在本會創辦的報刊和出版物上發表;
(四)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五)請求幫助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倡導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努力從事書畫創作和理論研究,為本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會工作,熱心為農民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職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人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25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